皮海洲:创业板改革如何推进?学科创板 也学新三板
最近股市接连迎来一些重要的日子。如10月29日,科创板迎来开市100天;10月30日,创业板迎来开板10周年。这样一些重要日子,难免会让人们来纪念一番,展望一番。其实就“两板”的发展来说,作为A股市场“试验田”的科创板目前已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倒是创业板的改革又被提到日程中来了。
创业板曾经是A股市场的“改革板”,站在A股市场改革的最前沿。毕竟推出创业板的目的,旨在接纳高科技公司、新兴产业公司、创新型公司的上市融资。不过,最近几年随着新经济的兴起,面对一批批新经济公司赴美上市、赴港上市,创业板表现得无能为力。为此,今年7月,管理层在制度上大胆尝试、大胆突破,推出了被称为“试验田”的科创板,通过试行注册制,放宽IPO条件、降低IPO门槛,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七大类行业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七类行业企业的上市难问题。一时之间,科创板门庭若市,创业板则陷入门可罗雀的尴尬境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创业板的改革被提到了日程中来。
创业板改革要改什么?首当其冲的就是改革发行制度,向科创板学习,引入注册制。这一点目前在市场上基本已经形成了共识。毕竟科创板是“试验田”,一些成功的经验当然可以为创业板借鉴。尤其是今年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重磅出炉,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因此,借鉴科创板引入注册制的做法,是创业板改革至关重要的一个内容。毕竟只有通过引入注册制,同时放宽IPO条件、降低IPO门槛,创业板才能更好地接纳创新型企业、新经济企业的上市。比如,接纳同股不同权公司以及未实现盈利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市。
当然,注册制的实行需要得到严刑峻法的支持。在这方面关键还是需要得到目前正处于修改与审议过程中的《证券法》的保驾护航。科创板是“试验田”,注册制在“试验田”里试行,当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要推广开来,需要有严刑峻法的呵护。因此,创业板在实行注册制改革时,还是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切实完善《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并尽快推出修改后的《证券法》,为注册制在创业板实行,同时也为创业板的改革护航。
不仅如此,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的改革也不能止步于科创板的改革程度,有必要进一步向前推进。比如,IPO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有必要在IPO改革时一并进行。毕竟目前IPO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使企业的IPO成了限售股的生产机器,IPO制度成了限售股的生产制度。像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公司,其限售股居然占据了IPO公司总股本的九成,是首发流通股规模的9倍,股市因此变成了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这是科创板这块“试验田”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创业板的改革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正视。
而除此之外,创业板在改革的过程中还有必要向新三板学习。虽然新三板的制度建设及其监管与A股市场不可同日而语,但正所谓尽有所短、寸有所长,创业板在改革的过程中,确有向新三板学习的地方,比如新三板的分层与差异化管理,就值得创业板学习。创业板在引入注册制,降低发行门槛的的情况下,参照科创板的做法,是有必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那么目前在创业板开户的投资者,将会有一部分是不适合投资改革后的创业板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板就有必要借鉴新三板分层管理、差异化管理的做法,将创业板划分为老板与新板,凡符合目前上市条件的公司在老板挂牌上市,而按新标准上市的公司则在新板上市,同时在新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果不借鉴新三板的这种分层管理、差异化管理的做法,那么一旦降低与放宽发行门槛,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及亏损企业上市,则创业板现有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就会急剧增加,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借鉴一下新三板的做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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