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迪士尼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吗?
近日,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翻包检查引发的舆论风暴持续发酵。从过去几年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上处于好转态势,一些霸王条款、不合理条款得到治理,对消费者诉求的反应速度也越来越快。根据全国消协组织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2.1万件,解决33.3万件,投诉解决率7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亿元。
与此同时,也要客观看到,消费领域还有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有的做法甚至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上海迪士尼作为一家知名游乐场所,不仅禁止游客自行携带食品入园,而且在入口处设置翻包检查的程序。面对消费者的普遍质疑,这家场所并没有表现出调整的意愿。
游客购买游乐园门票,双方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同类型的游乐园可以设置不同的合约安排。除了门票设置外,在附加服务上也有不同的安排。比如,有的游乐场允许游客自带食品;有的游乐场所不允许。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游乐场所设置什么样的合同,只要消费者知情,愿意接受,则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一家游乐场所如果对自己足够自信,甚至可以规定不允许带包进入,甚至可以把园区内销售商品设置为天价。约束这个合约的根本力量,是消费者的选择。只要消费者知情并且愿意买单,这种愿买愿卖的合约,仍是有效合约。事实上,从这家引发争议的游乐场所的营收结构看,其门票收入不足50%,超过50%的收入来源于园内二次消费的贡献。
问题在于合约的履行。合约的履行,大部分是双方自愿履行,履约成本较低;但如果履约成本过高,则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合同履约成本过高,有合同一方诈骗、违约等因素,但也有合同不合理等因素。但无论哪种因素,履约一方都没有权力对另一方采取侵犯隐私等。比如,不能因为对方违约就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不能因为对方有可能违约就实施翻包检查。拥有这个权力的,只有公权力机构;且即便是公权力机关,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当前这家游乐场所引发争议的,既不是所谓的双重标准,也不是单纯的园内高价,而是翻包检查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从法律上说,姑且不说迪士尼没有搜查的权力,即便是司法机关搜查也需按照司法程序执行。
进一步规范管理游乐场所,把保障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对于引发巨大争议的翻包检查,可以考虑借鉴航空相关规定,列出禁入食品清单,适当放宽禁入食品范围;调整园内食品价格;对入园包裹采取仪器检查的方式;对于涉嫌危及公共安全而确需翻包检查的,事前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之道。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消费者权益,又不影响游乐场所的竞争力。否则,市场形势好时不加调整;等意识到消费者开始用脚投票时再做调整,恐怕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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