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将产生1+1>2效应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启动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刘新华认为,由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诸多条款紧密相关,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合力性效能,在证券法修改的同时,亟须对公司法、刑法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联动修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以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笔者以为,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三法联动修改确实很有必要。
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表面上各自“独立”,修改任何其中的一法,与其他两法都不存在密切的关联,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在中国资本市场诞生前,刑法条款上并不存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罪名。即使是在市场的诞生之初,由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上述在市场上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在刑法上为其“正名”,当然更谈不上对违规违法者进行处罚了。直至后来市场上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变得越来越猖獗,危害性越来越大时,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完善。
但此前对于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的修改,往往呈现出“单打独斗”的局面。比如前两年开始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却没有同步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产生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的衔接上出现问题,而且,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在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为市场保驾护航的效果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问题一直受到诟病。证券法启动修订后,要求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规成本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仅仅只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而不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显然是达不到提高违规成本的目的的。
比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违规者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简直可以忽略不计。也正因为如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成为“老大难”的问题。也基于违规成本低的原因,上市公司不仅对信披问题不重视,不把60万元的处罚当回事,而且市场上还频频出现严重的信披违规问题。
即使通过对证券法的修订,把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顶格处罚金额提高至500万元,但在刑事责任上不让违规者或责任人员付出惨重的代价,其所取得的效果仍然是非常有限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款实际上也是对上市公司信披上虚假陈述的处罚,而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因信披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非常少见。而且,基于虚假信披的危害性,上述条款对于违规者的处罚也存在明显偏轻的嫌疑。如果上市公司高管或责任人员因信披违规,至少需承担五年以上的刑事责任的话,想想都知道,没有多少人会愿意以身试法。但如果只有证券法的修订,而没有刑法的联动修改,当然是难言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
像证券法与刑法,在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证券法侧重于行政处罚,而刑法侧重于刑事处罚,两者不仅处罚的性质不一样,背后所产生的威慑力也是不一样的。而且,行政处罚不可能产生刑事处罚的效果,而刑事处罚则是对行政处罚的有益补充,其所产生的威慑力,以及在提高违规成本上,都是行政处罚不能比拟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联动修改,是会产生1+1>2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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