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资改革需走出七大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
1988年,为加强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国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十年来,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和难点,构建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还必须要走出以下误区:
一是未明确各级国资委法律属性和统一监管者定位。《国资法》仅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提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者。
二是发改委与国资委兼管、审批经济与国有资本并行。中国的经济发展既要反对行政垄断也要反对国企私有化,国资委应该能把握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的主动权,在法人所有权基础上推动股份所有制公司改革。中国国资监管已经实现了从国营到国企到国家出资、国有资本的转换,还应保持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三是金融国资和产业国资不能统一监管。我国现行国企的管理模式是产业类国企由国资委管理,金融类及部委所属企业由财政部管理,这势必造成产业与金融不能良好结合,不能有效地形成协同效应。
四是把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资混同。中国模式的最大特色是在经营领域里面存在着庞大的营利性国企,营利性国资的统一监管是涉及能否走出中国道路的大问题。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资应该分开监管,公益性国企由财政部监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而营利性国企由国资委监管,纳入资本经营预算。
五是国资委不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行的国有资本预算是由财政部编制,导致国资委所处地位比较尴尬。财政部负责国资预算的最终结局可能是国资委作用不断淡化,财政部也不能对营利性国资进行有效促进。所以,国资预算应与公共预算分离,并由国资委编制报全国人大。
六是把出资人公司治理与国资监管混同。政府监管的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所有者监管的目的是股东权益最大化,国资监管的目的是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而国资委在国资管理中,要同时扮演出资人和监管者的角色。
七是把国资委当做“淡马锡式”纯粹出资人。有观点认为国资委应该模仿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强调旗下国企的整体上市,自己做“干净的出资人”,但是如果国资委没有树立监管者的牌子,也就守不住出资人的地位,仅仅作为股东,国资委的作用就无法发挥。
国资委必须把握战略高度,避免这七大误区,正确行使国家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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