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大罚单:罚没款超6亿元 说好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呢?

  近日,九鼎投资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经调查认定,九鼎控股及九鼎集团董事长吴刚涉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九鼎集团及时任高管多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九鼎投资间接控股股东九鼎控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1亿元,并处以1亿元罚款;对九鼎控股执行董事、九鼎集团董事长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五名高管被处以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这也是进入2021年之后,监管部门开出的最大罚单。

  之所以对九鼎投资间接控股股东九鼎控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究其原因在于九鼎控股及九鼎集团董事长吴刚涉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因而构成违法行为的缘故。预先告知书显示,2014 年 6 月 20 日,九鼎控股与钱国荣等 5 人分别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钱国荣等 5 人分别向九鼎控股借款数亿元,借款全部用于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九鼎控股有权随时要求钱国荣等 5 人将其所认购的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价格,转让给九鼎控股或九鼎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借款,同时九鼎控股豁免相应借款利息。

  同日,钱国荣等 5 人向时任九鼎控股执行董事吴刚出具《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吴刚受托可进行“登录委托方证券账户”,“根据受托方指示进行买入、卖出操作及资金划转操作”等行为。2014 年 7 月 10 日至 14 日,九鼎控股将上述款项转入钱国荣等 5 人银行账户。九鼎控股利用“钱国荣”等5 个证券账户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412,634,884 股。自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期间,吴刚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国荣”等 5 个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九鼎集团”374,724,444股,扣除交易税费及作为借款清偿返还给九鼎控股后实际盈利 68,372,487 元。

  而在 2014 年 6 月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实施前,九鼎控股即利用“冯源”证券账户持有“九鼎集团”32,517,204 股。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6 日,九鼎控股利用“冯源”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九鼎集团”21,590,000 股,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盈利 432,919,157 元。综上,九鼎控股在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期间,控制“钱国荣”等 5 个证券账户交易“九鼎集团”,合计盈利 501,291,644 元。

  九鼎控股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因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九鼎控股及董事长吴刚作出处罚。

  不过,从具体的处罚措施来看,对九鼎控股的罚款金额面临较大的不足。根据“预先告知书”告知的处罚,对九鼎控股没收违法所得 501,291,644 元,并处以100,000,000 元罚款;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而《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处罚规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证券法》的这一规定,对九鼎控股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是没有问题的,对吴刚的处罚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对九鼎控股的罚款不对。《证券法》明确规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罚款只有1亿元,是违法所得的0.2倍。说好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呢?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力,一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软肋。一方面是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处罚力度就不够,对于这个问题,近年来《证券法》与《刑法》条文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另一方面则是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如对九鼎控股的处罚就暴露了这个问题。在目前《证券法》与《刑法》的修改都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到位的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阅读:九鼎

责任编辑:赵路 RF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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