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光:疫情引发中国新一轮经济金融数字化变革

  金融数字化发展既是当前疫情应对之举,也是未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数字化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来的发展需要在行业层面注重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双轮驱动,在机构内部强化机构内部顶层设计与流程改造之间的上下联动,在业务层面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底层支持,在监管层面注重监管机制和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一、疫情冲击按下金融数字化发展“快进键”

  疫情期间,我国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和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快速推进是金融科技创新持续多年迭代升级的一次迸发,也验证了金融体系向数字化转型的迫切需求。

  1. 疫情推动金融数字化发展“提档加速”

  从“离散式”推进到“全面开花”。在疫情之前,一些金融机构对于推动数字化转型的还处于“边走边看”状态,金融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离散式”推进状态;而在疫情爆发后,在供需两端的共同推动下,金融数字化发展则是“全面开花”,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新华财经调研的数据表明,疫情爆发后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业务、对公业务(含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以及支付业务、投融资业务、同业业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都在加快推进,很多业务线实现了全流程覆盖;在保障金融服务不间断、促进线上线下业务联动、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强化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租用,很好地弥补金融机构网点服务的短板。

  从聚焦C端创新到重视B端发展。在疫情之前,金融科技创新大多聚焦于C端,而在疫情爆发后,金融科技创新更加重视B端,更加重视以供应链、贸易链和产业链为基础推进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等需求起到了更好的支持作用。全国工商联会同银行业协会等推出的“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吸引了100多家银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贷款范围涵盖十大行业,预计半年之内可支持全国约10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恢复生产。4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以缓解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产业链上协同复工复产。

  2、疫情后金融数字化的全面提速并非偶然

  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保持了快速的迭代升级,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逐步形成,塑造了坚实的技术基础。金融科技和数字科技企业不但向金融机构持续输出金融科技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还开始打造金融科技开放平台,利用数字科技连接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推动金融数字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共进。如2019年7月京东数字科技将“JT²智管有方”从技术系统服务升级为开放平台服务,通过组合模块化的7大中台服务(智能挖掘、DAAS、共识与加密服务、估值定价、智能风控、智能配置、交易设施),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按需定制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亟需数字化转型来提升内生动力和能力,更好地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平衡,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基础。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但金融结构不合理、机构竞争同质化、风险管理粗放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存在。近年来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让金融机构认识到,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改造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内在动力。金融数字化基于各自的服务对象来创新产品业务和运营模式,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问题;通过线上化服务极大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解决覆盖面不足问题;通过行为场景数据和大数据手段等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解决定价不精细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等有效识别管控风险,有助于解决风控过度依赖抵质押物问题。也正因如此,银保监会在2019年底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科技赋能”的基本原则,并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提出了具体方向。

  二、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重点解决三个现实问题

  金融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行业层面需要推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合作,在机构内部需要强化机构内部顶层设计与流程改造之间的上下联动,在业务发展上还需要强化基础设施的底层支持。

  1、传统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企业的协同关系

  近些年来,国内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历程表明,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不是“颠覆”,而是“创造性破坏”。尽管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竞争,但是全球中小微企业融资普遍存在的“麦克米伦缺口”表明,金融数字化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两类机构的竞争合作将是未来金融数字化发展的主旋律。

  传统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企业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我们基于“SWOT”框架的分析发现,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低,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强,但技术基因不及数字科技企业;金数字技企业则在技术上有核心优势,在跨界联动、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两者结合有助于实现数字技术、开放场景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构建更为完善的金融科技和金融数字化生态。

  未来金融科技和数字化发展的主流路径应该是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双轮驱动”和合作融合。从京东数科的一站式金融数字化解决方案“JDD T1”实践来看,数字科技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输出涵盖IaaS、PaaS、DaaS、FaaS在内的整体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技术+业务”,不仅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搭建弹性供给、灵活调度、动态计量的私有云,还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搭建技术中台、数据中台、业务中台,提升产品和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的程度;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人才等资源,决定自主开发技术还是与数字科技企业合作,进而改造传统业务模式、管理方式,更好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至于未来金融科技和数字化发展的速度,则取决于数字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融合是物理变化、化学变化还是核裂变。

  2、金融机构顶层设计与顶层推动的协同关系

  金融数字化既是模式,也是战略;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离不开战略上的顶层设计和实施上的顶层推动,需要在战略、业务、数据、技术、组织、人才、考核等方面同向发力、同步迈进。在战略上,金融数字化首先确立数字化战略定位和战略方向,进而塑造数字化的文化和培养数字化的思维。就当前而言,最为重要的是,疫情冲击是短期的,金融机构需要想清楚数字化转型只是自己应对疫情的一时之需,还是长远发展的战略转型。

  在业务上,金融业务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供应链,包括产品设计、资金筹集、营销获客、风险控制、贷后(售后)管理等多个环节和领域,金融数字化转型需要金融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纵向联动和不同业务链条之间的横向联动。在技术上,要加强技术和数据驱动,建立技术中台和数据中台,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各个业务条线的数据隔离和数据孤岛问题,通过技术的快速迭代和数据的创新使用实现产品迭代和创新。此外,还需要加强组织、人力、技术等方面的保障,通过绩效考核机制、组织架构变革等中后台的演进配合“新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发展。

  3、金融数字化发展与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协同关系

  完善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更好更快地推动金融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并与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建立起完善的映射关系,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企业的识别成本、管理成本。同时,金融数字化技术标准是“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的软件,技术标准可以帮助金融行业以相互兼容的方式降低风险。当前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多项金融数字化技术标准制定积极推进,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标准已经发布。

  在此基础上,有待研究明确的问题是:金融科技和数字化发展需要哪些基础设施保障,响应的规章制度应当如何调整?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数据中心、金融云、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等企业推出的金融科技创新是否会成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三、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适应性调整

  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演变相伴而行,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作出适应性改变,以便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服务质效提升和金融风险防控的平衡。

  1、通过监管科技实现支持创新与防控风险的平衡

  金融科技和金融数字化是新兴数字科技推动的金融产品、金融模式创新,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近距离接触、了解新技术新业务,把握金融数字化发展的新变化、新进程;另一方面需要秉持技术中性原则,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以免监管技术的滞后牵制了有效的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从实践来看,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监管科技发展,通过刚性底线和柔性管理的有机结合,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给予适时、有效回应,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平衡。

  早在2013年,原银监会建立了覆盖全国银监系统的EAST系统,实现了银行非现场检查系统的科技改造。2018年5月,证监会组建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8月发布《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且提出积极探索区块链等创新金融科技应用。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积极发展监管科技,并在2019年底正式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2、通过规则修订实现金融数字化与监管补短板的共进

  金融规制优化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演化过程,已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大都是针对传统线下金融业务模式制定的,面对金融线上化、数字化转型发展,金融监管规则如何修改完善值得高度关注。疫情爆发后,在监管部门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政策的引导下,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有效地缓解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的金融供需矛盾。就金融监管而言,这些为后续金融监管规则修改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全国性“试点”。

  事实上,在疫情爆发之前,互联网贷款、信息科技类助贷等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已经在积极推进互联网贷款管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金融数字化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业务监管规则。而在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后,监管部门作出“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的开户管理原则调整,允许银行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先远程开户,后补材料,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改革路径。

  3、通过规制规范实现数据使用与隐私保护的统一

  金融数字化高度依赖信息与数据,安全、合规使用个人信息是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欧洲“GDPR”等国外相关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信息保护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人隐私保护和鼓励行业创新的统一。

  目前我国基于这一原则,正在修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2020年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一方面增加了“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个性化展示的使用”“基于不同业务目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汇聚融合”等规范行业创新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修改了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实现个人信息主体自主意愿的方法” 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体现了支持创新与信息保护的兼顾。2020年新出台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不仅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了详尽的分类,而且细化了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对个人金融信息展示、共享和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加工处理、汇聚融合、开发测试等给出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体现了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最新实践的快速回。

  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通过联邦学习等技术更好地平衡数据最大范围的使用和隐私最高程度的保护、如何提升企业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应该建立统一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等问题,也是金融数字化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思考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阅读:经济金融 数字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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