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维:借壳重组财务造假等同于IPO可引进券商预赔付原则

  借壳重组等同于IPO是一种监管取向,可是现实执法中却 难以等同,比如造假上市是可以直接退市的,但借壳上市出现财务造假只要不触及到财务指标,就很难退市,造成执法上的一种差异。

  证监会列举欢瑞世纪业绩造假四宗罪,欢瑞世纪的财务造假金额超过1亿元,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这是按照证券法上限处罚的结果,如果欢瑞影视作为IPO上市,一旦查实财务造假就面临着退市的命运,现在是借壳重组上市,仅仅处以60万元罚款就可以洗清罪名,可以保住上市地位。

  之所以有此差别在于旧的证券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过往经验明确限定在公开发行,也就是向公众发行股份,可是并购重组采用的是定向增发,而不是采用公开发行,所以法律条文不适用于处罚借壳上市。

  这微小的差别就导致处罚天差地别,借壳上市过程中出现财务造假只能按照虚假陈述来处罚,而不是按照造假上市来处罚,因此最高只能罚款60万元,只要不触及三年连续亏损不会被退市,结果就是并购重组财务问题不断发生,出现了很多恶性借壳造假案件发生,某些股票借壳财务造假案发以后几十个一字跌停,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丝毫不亚于造假上市,造假上市会有券商预赔付,投资者投资损失可以很容易获得司法救济,而借壳上市认定为虚假陈述,就没有券商预赔付机制,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在缺少集体诉讼机制下,很多投资者只能放弃赔偿,另外原来股东一旦通过股份质押或减持离场,玩起失踪,上市公司又是亏损巨大无法承担赔偿,投资者即使打赢官司也面临无钱可以拿回来的尴尬。

  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非常明显,没有局限在公开发行这一框框之中,等于是只要发行股票不管是IPO、定增、配股还是可转债,突出了信息披露这一要义,只要有财务造假,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就可以认定造假上市或者是虚假陈述,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也没有区分IPO和借壳上市的区别,只是强调发行文件披露必须达到真实准确完整。

  从新证券法来看,真正的把IPO和借壳上市等同起来,一方面是大幅度提高处罚力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方面是为造假借壳重组直接退市扫清障碍。3月20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从而将此前颇受争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正式纳入欺诈发行范畴。

  这样的修改才真正的实现IPO与借壳重组等同看待,可以实现处罚的统一性原则,可以直接退市,基于IPO造假上市有先行赔付原则,可是借壳重组并没有明确的先行赔付说明,既然处罚IPO与并购重组已经等同,笔者建议也可以借鉴IPO做法,财务造假的借壳重组执行券商先行赔付,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为投资者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通道。

关键词阅读:借壳重组 IPO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