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维:集体诉讼机制需要确保A股特色

摘要
实施集体诉讼机制,让司法救济惠及到每一个投资者,也增加市场违规违法成本。

  A可谓是一团乱象,各种侵害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事情层出不穷,投资者遭遇损失不但显现,投资者碍于诉讼机制的缺陷,面对利益受损,并没有向违法主体提出索赔,大大减轻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这种局面亟待改变,怎么改?

  那就是实施集体诉讼机制,让司法救济惠及到每一个投资者,也增加市场违规违法成本。今年6月,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谈及“关于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的问题”时透露,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将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是司法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的回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说明集体诉讼已经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

  我国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以散户为主导的市场,证券市场投资者达到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每一个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背后,都是数以万计甚至十以万计的中小投资者,按照历史的做法那就是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方式,这导致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大大提升,也直接导致很多投资者惧怕麻烦而放弃索赔,有了亏损只能是打碎牙齿往肚子里咽,挫伤投资者信心,很多投资者抱着惹不起还躲不起的思维面对资本市场,也极大降低了违规违法成本,助长了市场某些人嚣张气焰,不把投资者利益放在眼里,不把法律放在心上,唯有自己利益为重,因此市场各方一致期待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尽快建立。

  注册制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主板延伸,已经达成共识,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监会已经不对投资价值背书,投资者全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来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这就需要市场有足够的力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和及时,足够的力量来自于监管的处罚,也来自于市场自我的约束,自我约束就是通过投资者的赔偿机制来净化市场秩序,大幅度提升违规违法成本,从国际经验来看,集体诉讼机制是保证注册制平稳推进的一个较好方式,美国就是凭借无处不在的集体诉讼机制来保证上市公司遵纪守法,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这可是天文数字一般的赔偿,两家公司的天量赔偿,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才会有连续的十年牛市。

  正是集体讼诉机制的确立,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美国上市公司和高管才会有如履薄冰之感,不敢逾越法律雷池半步,也推动了股权文化的确立,让发行人和股东高管时刻尊重投资者的利益。

  美国集体诉讼机制的确立,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司法制度有着巨大的关系,可能无法照搬美国的集体诉讼机制,A股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需要确立一些新的内容。首先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很多上市公司是地方宝贝,深受地方政府保护,司法很难保证不偏不倚,很难避开一些因素的干扰,因此集体诉讼机制的建立,属地法院管辖应该避开当地的保护主义问题,现在上海试水建立金融法院,所有的资本市场侵权官司全部由上海金融法院承担,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那就是考虑属地更换,投资者起诉,不是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受理,而是由投资者代表所在地法院受理,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投资者起诉维权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

  其次是关于系统性风险扣除问题。目前部分侵权官司投资者索赔赔偿比例偏低,就是扣除了系统性风险,但是资本市场投资不同于另外的资产投资,如果没有发行人、大股东和高管画大饼式 的利好,投资者有可能不会买进股票,正是被发行人画大饼欺骗才会买进股票,因此我建议投资者索赔不能扣除系统性风险,全部损失由违法主体来承担。

  三是集体诉讼要严格落实“申明退出”和“默示加入”机制。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参与诉讼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只需要承担诉讼成本分摊,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目前诉讼机制是需要投资者“声明加入”才能获得诉诉赔偿,没有“声明加入”等同于放弃诉讼赔偿,不能享受诉讼结果,需要执行集体诉讼机制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人数众多、维权不便的问题。

  四是需要确立诉讼赔偿的利益分担机制。集体诉讼需要证券专业律师参与才能更好的获得法院支持,因此需要确定一个律师的获赔比例分摊机制,美国集体诉讼机制律师分摊比例太高,律师拿走赔偿30%左右的 赔偿金额,在于美国的律师收费本身很高,基于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律师费用应该由被告一方承担,律师收费标准参考现有的民事官司标准执行,另外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拿出10%的赔偿金额作为律师费用,提升律师的积极性。

  五是集体诉讼机制中,律师的作用十分重要,需要规避律师的道德风险。那就是与被告人达成庭外和解或者是减少赔偿金额,损害原告一方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能不能达成庭外和解需要征求投资者代表人同意,如果不同意和解或者赔偿比例,原告一方可以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委托另外律师重新提出集体诉讼,这样的话律师就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毕竟投资者不同意赔偿方案,律师就可能面临白打工甚至赔钱。

  六是进一步拓宽集体诉讼机制的赔偿主体。从发行人到高管、大股东、中介机构,只要没有尽到自己责任或者是有违规违法的地方,都应该成为赔偿主体,避免上市公司掏空以后没有资产可赔偿的尴尬。

  随着注册制改革进程的加快,集体诉讼机制的确立宜早不宜迟。但是集体诉讼机制也不能照搬美国做法,那是拿来主义,未必合适,需要建立A股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需要对代表人、诉讼费用、判决效力以及和解协议执行等作出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才能彰显A股特色,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才能行稳致远。

关键词阅读:集体诉讼 A股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