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需要慎行
“如果要进行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就必须全面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对个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要有全面的了解与掌握。”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由此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是一个大概率事件,这也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发达市场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构成,两者共同成为一般破产制度的“两条腿”。而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只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所以,要改变这种局面,就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消息之所以引人关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不少国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为“老赖”们提供一个合法的赖账途径,让债权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这其中也包括来自银行方面的债权被“老赖”们合法地“赖”掉。毕竟个人破产指的就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个人破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不用还债,但在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确实是可以逃避掉一些债务的。
也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消息令不少国人感到担心。而从主管部门来说,推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必须要慎之又慎。毕竟,目前我国的征信建设还有待完善,对个人财产以及负债情况,根本无从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宣告某某人破产,很容易给“老赖们”提供可乘之机。
参照国外的做法,宣告破产的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上也会受限。如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但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期限通常持续3-5年,一旦期满就不受此限制了。
所以,如果要进行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就必须全面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对个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要有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其中包括当事人的收入来源、住房等资产构成情况,以及个人投资情况等。如果这些最基本的信息都不能有效掌握,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也就成了无水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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