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进出口企业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等风险?

摘要
信用证支付一直被许多进出口企业视作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方式,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支付方式也开始变得不太“靠谱”。

  信用证由银行信用来担保商业信用,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银行单证法律关系,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款支付难题。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当货物漂泊在海上,无论发生天灾(货损)还是人祸(买方拒收),只要做到“相符交单”,就能够从银行安全收回货款。

  对于进口企业来说,虽然预付了货款,却可以通过银行转递的货权凭证(提单)来控制货物。

  作为一种常用的、安全度较高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方式,信用证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本文从进、出口企业不同视角,就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提出建议。

  信用证基本流程和主要类型

  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一定条件下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这个条件就是“相符交单”,即提交银行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提交银行的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

  信用证包含交易单据的类型、内容、要求、提交时间等事项规定,可以视为单据交易的合同,其至少包括三方当事人:买方(进口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应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和卖方(出口方/受益人)。卖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后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卖给开证行,开证行再转卖给买方,买方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其间可能会有“中间商” 议付行的加入,增加信用证的流通性;也可能会有“保证人”保兑行的加入,对开证行信用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见附图)。

  △信用证各方关系及流程

  信用证有多种划分方式。根据出口企业交单对象不同,信用证可以划分为可议付信用证和不可议付信用证。不可议付信用证下,出口企业只能向买方开证行交单;可议付信用证下,出口企业可以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货款,如果指定银行是任何银行,则可以选择方便操作的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根据付款期限不同,信用证可以划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银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后立即付款;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是银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区别是前者附带远期汇票。

  根据受益人的权利能否转让,信用证可以划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授权某银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最终买方)。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差额。

  信用证的两个基本原则

  独立抽象性和严格相符是信用证两个基本的原则,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确定,银行对相符交单或单据不符点的认定都以此为基础。

  独立抽象性原则

  独立抽象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银行信用独立于商业信用。具体体现在: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订立的基础贸易合同,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违约、索赔、争议不能影响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银行对于相符交单或单据不符点的判断应当独立、中立、客观,如果银行认为构成不符点,即使开证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银行也有权拒付;反之,如果银行认为不构成不符点,即使开证申请人认为是不符点,银行也有权对外付款。

  第二,单据独立于货物。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即使货物实际全损,只要卖方提交给银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仍应付款,货损索赔则根据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货权、风险的转移等原则确定责任。

  第三,开证行付款义务独立于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其他债务关系。开证行不能因为开证申请人在本行存在其他债务负担,而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兑义务。

  严格相符原则

  严格相符原则对“相符交单”做出了相符程度上的规定。一方面,严格相符是指表面相符、非实质性相符,即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严格相符并非“镜像”对应,而是允许单证之间、单单之间存在不会引起歧义和冲突的“不完全一致”。这是受益人缮制单据以及银行审核单据时秉承的基本准则。比如,合同和信用证规定,钢材表面轻微的锈蚀是可以接受的(slight atmospheric rust on surface of steels are acceptable), SGS检验报告显示:一些钢材被轻微的表面锈蚀覆盖(some steels are covered with a light surface rust)。虽然SGS检验报告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与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但是表达的内容并不冲突,理解上也不会产生歧义,因此应当认定两者相符。

  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

  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出口企业首要考虑因素。出口企业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开证行进行限定,或者在开证之前对开证行进行调查,以降低银行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国际性商业银行专业能力强,注重自身信誉,可以考虑作为开证行的首选。

  如果买方只能在小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更换更高信誉开证行的难度较大,出口企业可以考虑要求开证行寻求资信状况更好的其他银行保兑信用证,以保证收汇安全。

  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

  出口企业应当结合买卖双方的需求及合同货物的特征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如果出口企业注重自身交单的便利性,那么可以考虑可议付信用证,就近选择议付行。如果买方有融资的需要,或者货物的生产周期较长,那么可以考虑远期信用证,分期交单付款。但是要尽量压缩尾款的比例,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实践中,有中间商的连环买卖交易可能会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出口企业为第二受益人,由于转让行、第一受益人的加入,经过单据替换过程,自身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应对可转让信用证持慎重态度。总之,选择信用证类型,尽量遵循“可议付,不可转让,能即期不远期,能一次不分期”的原则。

  合理确定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截止日

  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三个重要日期: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截止日。一旦逾期,可能会导致银行拒付,甚至被买方追究违约责任。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采购、备货、检验、送货的效率与进口企业协商合理的交货期;另一方面,在与进口企业协商确定信用证有效期及交单期限时,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承运人正本提单的时间;(2)缮制或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的时间;(3)向银行申请议付或办理出口押汇手续(如需)的时间;(4)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修改单据、重新提交的时间;(5)货物运输的时间。

  重视并全面审查信用证草稿

  进口企业一般会将信用证草稿发送至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审查其与合同条款的相符性,如无异议,则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立,必须履行与开证相同的程序才能进行修改,造成费用和时间的浪费,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对信用证草稿的审查。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审查过程要逐字逐句、全面细致。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单据是细节的组合,忽略小细节,容易造成货款被拒付的大后果。

  二是审查信用证草稿中是否存在“软条款”。“软条款”指进口企业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条件或条款,使得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信用证本是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软条款”使出口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一旦发现,应立即要求修改或删除。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审查依赖于通知行,但应当注意,通知行仅对信用证条款进行表面审查,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缮制单据尽量保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实践中对不符点的争议层出不穷,这是因为不同银行对“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存在差异,审单标准和尺度不一,因此同一套单据、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虽然国际惯例要求银行秉承“表面相符”的审单标准,但是,为最大限度降低不符点出现的可能性,无论是出口企业自行制作的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还是第三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品质证书(应当提前与第三方沟通信用证对该单据形式、内容上的要求),所有单证都应尽量与信用证保持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不要擅自改动、调整或演绎单据内容。

  妥善处理银行拒付

  首先,出口企业应在交单委托书中明确银行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的处理方式。根据UCP600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银行对存在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包括四种方式: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c 银行退回单据;d 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出口企业应尽量要求银行采取a或b方式处理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为修改单据或者与进口企业协商放弃不符点争取时间,避免超过交单截止日或者信用证截止日。

  其次,一旦发现不符点,出口企业应尽快按照银行的要求修改,在交单期限内再次提交单据。如果单据无法修改,则尽快与进口企业协商要求银行接受不符点;如果银行不接受不符点,则要求进口企业尽快修改信用证或者直接支付货款。

  最后,如果前述补救措施无效,出口企业可以认真审查银行拒付通知的有效性,若构成无效通知,那么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一份有效的拒付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通知在有效时限内发出。有效时限为开证行/议付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

  第二,通知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明确的拒绝承付或议付的意思表示;银行凭以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进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

  重点防范信用证欺诈

  进口企业面临最大的信用证风险就是卖方欺诈。信用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欺诈情形: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欺诈存在时,信用证丧失独立性,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止付信用证对时间要求较高。一旦银行已经善意承兑、承付或议付了信用证款项,即使存在欺诈,法院也不会准许止付信用证。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的承兑、承付或者议付是不“善意”的,进口企业仍然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第一,银行是否明知存在贸易欺诈仍然对外承兑、付款,即具有主观故意;第二,银行是否在审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即未尽职履责。

  合理设置单据类型和内容

  单据对于通过银行预付货款但是无法掌控货物的进口企业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个单据都具备不同的功能,提单可以证明物权并确定装运货物的表面状况,商业发票可以确定发运货物的价值,品质证书可以证明装运货物的初步品质状况,等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货物的属性及自身的需求设置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及具体内容。一方面,单据的种类要完善,除了运输单据、保险单、发票、汇票等基本单据之外,应尽可能要求受益人提交其他单据,以充分反应交付货物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单据的内容要全面,以避免信用证议付单据简单化,使得银行审单流于形式,无法起到为买方切实防范支付风险的作用。

  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信用证更多的是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款利益,出口企业通过向银行交单可以立即取得货款,但是进口企业能否如期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特别是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周期较长的货物,如机器设备或者大型船舶等。

  为了保证卖方的履约行为、产品质量、后续质保,进口企业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担保,比如银行预付款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也可以要求卖方申请开立以自身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功能类似于银行保函),以降低卖方违约风险。

  使用“FOB装运港”条件

  如果合同中使用“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至目的港(CIF Port of Destination)”条件,由卖方租船订舱,容易造成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行事(比如配合托运人无单放货),损害进口企业利益。进口企业在买卖合同中应尽量要求使用“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Loading Port)”条件,由买方自行租船订舱,控制承运人,避免无单放货、钱货两空。

  合理利用单据不符点

  单据是进口商见到货物之前了解货物状况的唯一渠道。单据上的不符点可能构成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违约或欺诈,因此银行审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识别出口方违约或欺诈风险的作用。一旦发现明显的不符点,进口企业可以据此要求银行暂时中止货款支付,一方面为与出口方协商议价、解决基础合同争议争取时间和谈判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及时避免欺诈造成的利益损失。

关键词阅读:信用证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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