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文学社:三箭齐发,恢复市场信心,股转在行动!

摘要
要约回购涉及的履约保证、股份预受等环节的业务办理,适用《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对此做了明确,挂牌公司可以据此开展要约回购。

  今天,全国股转公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信息量非常大。

  在本次发布会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很多文件,文学君总结为三个举措。在自律监管制度、复核制度和要约回购制度三方面,统一监管尺度,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看出,惩罚违规公司,探索分层监管,畅通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都是全国股转公司始终上心的事情,并且在持续推进。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三板还将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长。

  重塑市场信心的过程也许漫长,也许挫折,但全国股转公司已经在行动了,值得点赞!

  自律监管制度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数量有所增加,且违规情形趋于多元化、隐蔽化。在此背景下,为强化一线监管职能,统一监管尺度,落实“四个敬畏”、形成工作合力,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自律监管细则》,并在以下方面做了调整完善: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为强化一线监管职能,丰富监管手段,新增加“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不再将“要求公司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手段作为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

  三是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结合市场现有分层制度安排,做出了差异化监管的探索,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分层制定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

  四是明确监管衔接机制。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自律监管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同时,对于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就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或向监管对象主管部门发送监管建议函,强化了监管合力。

  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考虑到纪律处分和部分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影响较大,在复核制度安排之外,《自律监管细则》还对监管对象事前申辩权利的规定作了完善。即在原有两类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对拟实施全部纪律处分以及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等三类限制监管对象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发送事先告知书,充分畅通监管对象充分权利救济渠道。

  复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自律监管的内部救济机制,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复核细则》。

  《复核细则》是一部兼具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规则,旨在明确复核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委员履职要求,规范复核工作运行机制。机制运行突出公开、透明、权威,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救济权利,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成立了复核委员会,外部委员主要来自具有市场影响力、执业质量优良的中介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者保护经验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保障专业性与权威性;

  二是明确了复核工作范围,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强制终止股票挂牌审查决定、强制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等可以申请复核,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复核工作的透明度。复核委员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监督权,共同推动新三板自律管理的高效规范。

  要约回购制度

  同日,全国股转公司还发布了《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新三板市场的要约收购制度有专章规定,相对于上市公司实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新三板实行以自愿要约收购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该办法同时对要约收购的主要流程、信息披露,以及各方行为规范做了原则性规定。

  《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是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明确要约收购中履约保证的办理、要约代码的发放、预受要约的申报和撤回等业务环节的落地操作安排。此外,要约收购中涉及履约保证手续的办理、预受股份的临时保管、券款划付等事项,由中国结算进行办理,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业务配套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已制定完成,相关业务指南将适时发布。

  要约回购是挂牌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方式之一,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要约回购涉及的履约保证、股份预受等环节的业务办理,适用《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对此做了明确,挂牌公司可以据此开展要约回购。

  今天,全国股转公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信息量非常大。

  在本次发布会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很多文件,文学君总结为三个举措。在自律监管制度、复核制度和要约回购制度三方面,统一监管尺度,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看出,惩罚违规公司,探索分层监管,畅通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都是全国股转公司始终上心的事情,并且在持续推进。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三板还将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长。

  重塑市场信心的过程也许漫长,也许挫折,但全国股转公司已经在行动了,值得点赞!

  自律监管制度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数量有所增加,且违规情形趋于多元化、隐蔽化。在此背景下,为强化一线监管职能,统一监管尺度,落实“四个敬畏”、形成工作合力,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自律监管细则》,并在以下方面做了调整完善: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为强化一线监管职能,丰富监管手段,新增加“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不再将“要求公司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手段作为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

  三是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结合市场现有分层制度安排,做出了差异化监管的探索,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分层制定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

  四是明确监管衔接机制。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自律监管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同时,对于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就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或向监管对象主管部门发送监管建议函,强化了监管合力。

  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考虑到纪律处分和部分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影响较大,在复核制度安排之外,《自律监管细则》还对监管对象事前申辩权利的规定作了完善。即在原有两类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对拟实施全部纪律处分以及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等三类限制监管对象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发送事先告知书,充分畅通监管对象充分权利救济渠道。

  复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自律监管的内部救济机制,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复核细则》。

  《复核细则》是一部兼具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规则,旨在明确复核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委员履职要求,规范复核工作运行机制。机制运行突出公开、透明、权威,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救济权利,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成立了复核委员会,外部委员主要来自具有市场影响力、执业质量优良的中介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者保护经验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保障专业性与权威性;

  二是明确了复核工作范围,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强制终止股票挂牌审查决定、强制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等可以申请复核,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复核工作的透明度。复核委员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监督权,共同推动新三板自律管理的高效规范。

  要约回购制度

  同日,全国股转公司还发布了《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新三板市场的要约收购制度有专章规定,相对于上市公司实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新三板实行以自愿要约收购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该办法同时对要约收购的主要流程、信息披露,以及各方行为规范做了原则性规定。

  《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是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明确要约收购中履约保证的办理、要约代码的发放、预受要约的申报和撤回等业务环节的落地操作安排。此外,要约收购中涉及履约保证手续的办理、预受股份的临时保管、券款划付等事项,由中国结算进行办理,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业务配套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已制定完成,相关业务指南将适时发布。

  要约回购是挂牌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方式之一,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要约回购涉及的履约保证、股份预受等环节的业务办理,适用《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对此做了明确,挂牌公司可以据此开展要约回购。

关键词阅读:市场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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