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科创板频现突股击入 市场公平原则不容践踏

摘要
据统计,在此前93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中,有超过25家企业在去年11月以来发生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事宜,占比26.88%。创投机构是此轮“突击入股”主力之一。

  据统计,在此前93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中,有超过25家企业在去年11月以来发生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事宜,占比26.88%。创投机构是此轮“突击入股”主力之一。个人以为,科创板频现的“突击入股”现象,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突击入股”的情形看,有的科创板已受理企业股权转让事宜发生在受理当月,有部分企业在受理前短期内发生过多笔股权转让事宜并伴有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此外,部分创投机构过去6个月不止入股了一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

  去年11月5日,高层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自此,科创板的设立与筹备工作开始突飞猛进。在资本市场已拥有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基础上,再设立科创板,并且科创板聚焦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嗅觉异常灵敏的创投机构闻风而动。而且,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平均估值看,中小板高于主板,而创业板又明显高于中小板。因此,在科创板设立后,科创板的平均估值水平高于创业板将是可期的。客观上,这也是多家获受理公司出现“突击入股”的根本原因。

  “突击入股”现象在资本市场已不算什么新闻了,此前出现的“保荐+直投”现象中的“直投”,其实就是突击入股。由于受到涉嫌利益输送的强烈质疑,保荐机构“保荐+直投”的模式最终被监管部门叫停。另外在多家拟IPO企业中,也常常出现券商子公司或创投机构“突击入股”的身影。

  根据上交所今年3月24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这实际上说明,“突击入股”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是被允许的,当然需要满足三年的股份锁定期要求。

  但对于上述25家企业而言,创投机构在设立科创板的消息公布后再突击入股,其意图是非常明确的。虽然某些受理企业的持股人有转让股份的需求,另外某些受理企业也有增资扩股的需求,但如果受理企业没有在科创板挂牌的意愿的话,创投机构或许就没有了突击入股的冲动。因此,无论是受让股份还是增资扩股式的突击入股,均是为了利益而来。而一旦受理企业成功在科创板挂牌,突击入股的创投机构将获取巨额的利益。

  尽管突击入股科创板企业有三年的锁定期要求,但突击入股的现象,背后同样隐藏着不公平。一方面,突击入股往往是创投机构的“专利”,中小投资者是无法实现突击入股的,这本身就形成了两者之间的不公平。而且,突击入股的对象有限,对其他创投机构也不公平。另一方面,创投机构突击入股的目的,就是为了套现,并从中获利。而且,突击入股的背后,往往是创投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同样在市场上制造了不公平。需要关注的是,某些突击入股现象的背后,还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此外,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套现后,在市场上有留下一地鸡毛的可能,这将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要消弭这种不公平,个人以为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延长突击入股企业的受理期限,比如可规定出现突击入股的企业,须在入股一年后才可申报IPO文件。二是延长突击入股股份的锁定期。在现有三年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的锁定期。

关键词阅读:科创板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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