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泽平:构建中美自贸区(上)——基本理论与国际经验

摘要
随着中国不断崛起,中美从互补走向竞争,中美贸易摩擦具有长期性和日益严峻性。与其被动应对,中国可主动提出构建基于“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中美自贸区。

  导读

  在历经十轮中美经贸磋商后,特朗普却提出对华加征关税,中美贸易谈判重回紧张状态。随着中国不断崛起,中美从互补走向竞争,中美贸易摩擦具有长期性和日益严峻性。与其被动应对,中国可主动提出构建基于“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中美自贸区。短期内中国的高科技、金融等产业可能面临较大竞争压力,但长期看却将掀起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推动中国建立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体制,贸易战本质上是改革战。

  世界上的自贸区有着怎样的规则体系?到底该如何构建中美自贸区?中美自贸区构建后将产生什么影响?本文侧重自贸区的理论和国际经验,论述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下篇具体阐述中美自贸区的构建规则、影响与建议。

  摘要

  自由贸易区是旨在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内整体福利提升但成员间受益不均。成员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投资、取消绝大部分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规范且自由流动。自贸区的开放程度从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货物自由贸易、服务自由贸易及资本开放、规则及标准统一制定。自贸区关税取消后,将更加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调整区域分工,创造新的贸易、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强化竞争、提升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福利水平。但是,自贸区各成员的受益程度有差异,自由贸易活动将重塑价值链分工,成员国原有高成本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该部门的厂商利益受损、人员失业;同时处于低端生产的部门容易固化其低端地位,新兴幼稚产业难以适应竞争。

  WTO奠定了自由贸易的规则基础,坚持非歧视、开放市场、公平竞争和高透明度原则,维护了多边主义,促进了贸易自由,但当前面临四大挑战:上诉及争端机制陷入停滞、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以及多方分歧难以达成协商一致等。WTO主要由五大核心内容构成: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关贸总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集中于削减关税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涉及关税减让、反倾销、原产地规则、补贴与反补贴等问题,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设置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协助其稳步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聚焦服务贸易,系统地规范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原则、各国开放进程安排、协商与执行等方面,各国在GATS框架下给出服务部门自由化承诺表。贸易知识产权协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执行等内容均进行规范,并倡导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更进一步保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由WTO发起,定期梳理各国贸易政策,帮助各国理清并了解符合WTO原则及规则的贸易措施,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执行的透明度。

  当前WTO面临四大挑战:1)由于美国持续阻挠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原应有7个成员的上诉裁决机构目前只有3名法官,若2019年12月两名法官任期结束时尚未任命新法官,则上诉机构陷入完全瘫痪状态;2)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部分成员国滥用WTO协议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增加关税,成员国对于国企定义的分歧、关于国企补贴与竞争问题的模糊使得双边贸易中摩擦频生;3)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在WTO框架下由于缺乏相应的申请考核机制,WTO成员国可以通过自称为“发展中国家”,从而在WTO获得优惠待遇,此外,当前WTO框架缺乏发展中国家“毕业”机制,使得经济水平迅速提高的部分国家得以长期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引发发达国家不满;4)多方分歧难以达成一致,WTO涉及国家众多,发展不平衡导致诸多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全球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区域性自贸组织有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盟(EU)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NAFTA强调区域内的全面高水平贸易自由化,涵盖范围远超WTO,不仅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还包括竞争政策、垄断及国有企业、劳工合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欧盟从贸易一体化扩展至宏观政策及外交,是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范例,但欧盟内部发展不平衡、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割裂、部分国家主权(经济、货币、外交等)的让渡等结构性问题始终困扰其进一步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但该自贸区的开放水平较低,主要聚焦于货物贸易,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为零。伴随CAFTA的升级与完善、中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内开放正向服务贸易、投资、技术合作等深化。2018年以来的美加墨协议及欧日协议在WTO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伴随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渐起,各国重新签订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修改原有规则,如美加墨协定(USMCA)和欧日自贸协定(EPA),均扩充了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等议题以及制定了更严格的贸易标准。美加墨协定包含34章内容,较NAFTA增加12章,增加了数字贸易等,细化了国有企业条款,并制定了更严格的区域内贸易政策;提出“日落条款”以及“毒丸计划”,针对中国的意味浓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障条款,提升加墨两国生产成本,维护美国利益,帮助制造业回流美国;提出对数字编码的商品实行零关税、禁止对信用不佳的国企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禁止对临近破产且无重组计划的国企提供援助等。

  从国际主要自由自贸区的运行历史看,可得到六点启示:1)成功的自贸区需坚持市场开放、非歧视、公平竞争、高透明度等原则,自贸区的发展方向是“零关税、零壁垒和零补贴”。2)自贸区开放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较快的自贸区具备成员国产业互补性强、地缘优势明显等特征。在WTO框架下,拉美、非洲等提供资源;中国提供生产;美欧等发达国家提供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加拿大丰富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墨西哥充足的劳动力和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NAFTA建立在三国垂直分工一体化的基础上。3)自贸区内部利益分配不均,产业链完整、制造业发达、汇率相对低估等国家受益较多,资源禀赋充裕的部门受益较多。货物的可贸易程度天然高于服务,因此制造业大国在自贸区中受益程度天然更高。中国、德国、墨西哥分别在WTO、欧盟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受益颇丰。美国的低端制造业等部分部门利益受损,美国的高科技、金融业等优势产业受益颇丰。4)贸易协定需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覆盖范围从低水平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再到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国企、竞争政策等内容。5)全球性与区域性贸易组织短期仍将并存,且在WTO面临改革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区域性贸易组织短期内将发挥更大作用。全球贸易格局已发生较大变化,体现在产成品贸易比重下降而中间品比重上升、货物贸易比重下降而服务贸易比重上升(1980年货物贸易占比83.1%,1990年为79.6%,2017年为76.3%),全球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背后的决定力量是资源禀赋和专业分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全球化仍是大趋势,但是短期内区域性贸易组织将发挥更大作用。6)推进自贸区扩大贸易能促进经济增长,但难以改善国内经济结构性问题,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要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创新能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

  参照德韩日开放经验,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从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对外开放的历史看,开放进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快速推进,一步到位完成开放,如德国,建立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上,欧洲一体化要求成员国快速消除关税、非关税壁垒等。第二种是在外部压力下渐进、分步骤推进,带有较强的保护色彩,如日本、韩国,日美贸易战从纺织、钢铁、彩电、汽车、半导体等行业贸易战不断升级为金融战、汇率战,迫使日本不断开放;韩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全斗焕政府开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美国的压力下不断推进开放,但真正开放的范围有限,直到1998年危机倒逼,金大中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法》,韩国才最大限度实施开放。一国采取何种方式推进开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脆弱性、监管制度等因素。目前,中国的人均GDP和产业结构与高度开放前期(90年代中期)的韩国相似,面临的对美关系与日本1980年代中期相似,与其被迫过快过急开放导致金融战败和长期经济低迷,不如主动开放。我国整体具备全方位、高水平推进开放的条件,但是部分高风险领域如金融和教育、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宜加快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分步骤推进。第一,中国的经济实力稳居全球第二,占比16%,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第二,关税水平虽仍高于美日欧但逐步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17年中国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8%(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为8.5%,目前进一步降至7.5%),虽高于美国(1.7%)、欧盟(1.8%)和日本(2.5%),但低于韩国(5.1%),且远低于印度(5.8%)、巴西(8.6%)等发展中国家;第三,服务贸易和投资逐步放开,中国《外商投资法》立法实施,已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宣布将继续大幅缩减负面清单,推动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全方位对外开放,金融业、医疗、教育等领域正逐步加快开放;第四,中国当前已经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框架,具备融入国际标准的条件。

  目录

  1 自由贸易区定义与理论

  1.1 国际贸易基础理论

  1.1.1 自由贸易理论

  1.1.2 贸易保护理论

  1.2 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与内涵

  1.3 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2 自由贸易区的国际实践

  2.1 国际主要自由贸易区:规则与方案

  2.1.1 世界贸易组织(WTO)

  2.1.2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2.1.3 美加墨协定(USMCA)

  2.1.4 欧盟(EU)

  2.1.5 欧日自贸协定(EPA)

  2.1.6 中国-东盟(CAFTA)

  2.2 国际主要自由贸易区:经验与总结

  3 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

  3.1 德日韩的对外开放经验

  3.2 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正文

  1 自由贸易区定义与理论

  1.1 国际贸易基础理论

  国际贸易的发展史表明,选择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取决于国家利益。伴随生产力与科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导致其关注的利益不同,对贸易的态度也不同。当国家实力弱小时需要由国家保护经济,经济强大后需要自由贸易来获得市场。当他国崛起、自身衰落时,又会诉诸贸易保护主义,这就是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交替的轨迹,背后则是新一轮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迁和霸权交替。自由贸易理论包括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等,贸易保护理论包括重商主义、幼稚工业保护论、超保护贸易理论等。

  1.1.1 自由贸易理论

  绝对优势理论由亚当·斯密提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在于各国商品存在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而这种差异来源于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因此,绝对优势理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认为一国的财富反映在其生产能力上,每个国家专业化生产自己有绝对优势的产品,通过交换获得本国具有生产劣势的产品,贸易双方的利益均得到改善。

  比较优势理论由大卫·李嘉图提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比较优势的差异,即使一国所有产品劳动生产率都处于全面优势或全面劣势的地位,只要有利或不利的程度相对不同,遵循“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原则进行专业化分工,该国就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比较利益。

  要素禀赋理论的主要贡献者是赫克歇尔和俄林,从生产要素的禀赋和使用比例的角度阐述了贸易的基础,提出一国的比较优势是由其要素丰裕程度决定的。一国应该生产和出口使用本国充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

  1.1.2 贸易保护理论

  重商主义理论最早对国际贸易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认为货币等同于财富,黄金和白银拥有量越大,财富越多。该理论认为国际贸易是零和博弈,提出应该最大限度地通过提高关税等方式增加出口、减少进口以增加黄金白银的流入,如英国颁布的《谷物法》限制谷物进口。

  幼稚工业保护论由美国汉密尔顿提出,德国李斯特发展和完善,认为自由贸易只有在贸易双方工业发展处于相同阶段时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无法发展出独立且有效的工业体系。因此,应施加关税保护国内工业,如德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实施该政策,迅速崛起为工业大国。汉密尔顿认为“一个国家要在消费廉价产品的短期利益和本国经济实力增强的长远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李斯特提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要重要很多倍”,但是李斯特也认为,保护是有阶段性的,随着工业部门建立及竞争力的加强,应开始逐步降低进口关税,以30年为最高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保护的产业始终发展不起来,就应放弃保护。

  超保护贸易理论的代表是凯恩斯的“保护就业论”,提出贸易顺差将通过乘数效应增加国民收入,并在金本位下可以为一国带来黄金,扩大货币供应,压低利率,扩大投资,有利于增加就业;而贸易逆差会造成黄金外流,使物价下降,陷入通缩,导致经济萧条和失业增加。因此该理论认为一国应追求贸易顺差,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能够保证经济繁荣、扩大就业。该理论揭示了贸易与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关系,但是没有考虑到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一国的奖入限出可能招致其他国家报复。

  斯托帕-萨缪尔森定理研究了贸易、分工对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收入分配的影响,贸易将产生既得利益者和利益受损者。两国根据生产要素丰裕程度开展国际贸易,随着国外需求的增加,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将会上升,带动相应的生产要素价格上升,而进口产品增加使得本国与之竞争的产品及相应生产要素的价格降低。因此,尽管两国间的贸易能提高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但对一国要素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要素充裕部门因竞争力强、价格上升而受益,要素稀缺部门因竞争力弱而受损。此外,萨缪尔森在2004年进一步指出,尽管自由贸易可以发挥两国比较优势,提高总体福利,但当一国在原本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领域,意外地提升了生产率时,另一国将遭受损失,即自由贸易世界中的国外技术进步将对部分国家带来长期损害。美国的劳动力要素稀缺,资本要素充裕,因此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结果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部门受到冲击、金融部门相对获益,因此,进口行业希望通过关税等保护措施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减少竞争。

  1.2 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与内涵

  自由贸易区被WTO定义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的关税领土中,取消成员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政策”的区域。我们认为,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旨在实现相互间的贸易自由化,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与非关税壁垒、开放投资、取消绝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相对规范的标准,使得市场公平竞争,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规范且自由流动。

  从区域范围看,自贸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自贸区(Free Trade Zone)是指一国国内划定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基本消除了关税和进口配额,对贸易及投资等行政干预较小,如上海自贸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广义的自贸区(Free Trade Area)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形成的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低关税税率或零税率,加强成员国货物及服务贸易、投资,如美加墨自贸区、欧日自贸区等。

  从开放程度看,自贸区可分为三个层次:货物自由贸易、服务自由贸易及资本开放、规则及标准统一制定。其中,货物自由贸易包括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如取消关税配额、简化动植物检疫等等,服务自由贸易及资本开放是更进一步的开放,包括取消绝大多数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促进资本、人员、技术的自由流动等。在货物与服务贸易开放的基础上,规范统一产品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促进成员国产品的竞争、实现优势互补,将进一步促进自贸区成员国共同发展。

  1.3 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自贸区的发展将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福利。自由贸易区将成员国(地区)联系起来,相互间的关税取消后,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调整区域分工,创造新的贸易、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强化竞争、提升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福利水平。

  自贸区各成员的受益程度有差异。自由贸易活动将重塑价值链分工,成员国原有高成本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该部门的厂商利益受损、人员失业;同时处于低端生产的部门容易固化其低端地位,新兴幼稚产业难以适应竞争。例如美国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等优势部门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制造业部门则因成本高于部分发展中国家而受损,制造业流出美国,工人失业增加。发展中国家因为劳动力成本较低,吸引跨国制造公司在其领土建厂投资,制造业就业增加,国民收入水平提升。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往往处于价值链低端,其受益相对有限。同时,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劣势的行业和部门,易受到国际贸易的打压。

  2 自由贸易区的国际实践

  全球范围内较大的自由贸易组织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盟(EU)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等。伴随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渐起,WTO运行面临危机,亟待改革。各国根据新的贸易形势和问题,重新签订自贸协定,如美加墨协定(USMCA)和欧日自贸协定(EPA),并对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等议题进行扩充。

  2.1 国际主要自由贸易区:规则与方案

  2.1.1 世界贸易组织(WTO)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设立目的在于削弱贸易保护主义、促进货物贸易活动,避免重蹈大萧条时期的贸易战,因此GATT主要集中于削减关税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协议内容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含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取消关税配额限制以及实行原产地规则等;第三部分包括GATT的运作程序,涵盖接受、生效、退出程序等;第四部分聚焦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给予其差别待遇,比如缓慢削减关税,允许其比发达国家保留更高水平关税等。为进一步加强贸易联系、解决国际贸易纠纷,1947-1994年,GATT共组织八轮多边谈判,在进一步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打击反倾销等方面做出大量努力。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与关贸总协定并行运行1年后,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旨在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国际投资等。随着世界贸易的扩张,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比重上升,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兴起,GATT相关协定内容已难以充分反映全球贸易的变化趋势,缔约国普遍认为需要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来监督相关协议内容。“乌拉圭回合”(1986-1994)谈判后,WTO应运而生,其在更新GATT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贸易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争端解决机制(DSB)等核心内容,并将非歧视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扩展应用到新增的相关领域。

  第一,WTO最重要的基础是货物贸易,集中体现为1994年更新后的关贸总协定,进一步深化了关税减让、反倾销、原产地规则、补贴与反补贴等规定,并完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协助发展中国家稳步开放。乌拉圭回合后修订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WTO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序言及十三章协议组成,包括农业、工业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反倾销等,涉及范围扩大、深度大幅提升。关税减让方面,减少关税及进口配额、提高免税商品占比、削减最高关税等。从1995年起,发达国家分5年逐步减少关税,工业品关税削减40%,农产品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10年内完成关税削减,工业品、农产品关税分别削减30%、24%。从1995年到关税削减生效日期,发达国家平均关税自6.3%下降至3.8%,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由20.5%减少至14.4%。反倾销方面,定义倾销为“如果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到该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还规范了倾销损害的认定方法,确立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的程序及期限,列明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反倾销复审和司法审查以及反倾销争议的处理等。原产地规则方面,由于国家要根据进口产品的所属国家(地区)确定不同的关税水平、进口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标准,因此需要确定进口产品所属的原产地,即原产地规则。GATT指出“应认定完整生产该产品的国家为原产国,或者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对产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补贴与反补贴方面,GATT将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不可实施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实施的补贴损害了他国利益,他国可申诉)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允许实施的补贴,他国不可申诉)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包括以促进净出口、进口替代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但被禁止的补贴不适用于农业,即可对农业实施补贴。可诉补贴指对其他成员国产业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指不会引起社会扭曲和贸易不公平的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科研资助;环保补贴;贫困补贴等。同时,GATT提出了由补贴造成对其他国家损害的认定及补救标准,规范反补贴发起、调查、磋商等。特殊与差别待遇(S&D)方面,特殊与差别待遇是指WTO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稳步开放,更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差别和特殊的优惠待遇。根据内容不同,S&D条款可分为6类,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转型期,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要求所有WTO成员保障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承诺及执行过程中具备灵活性等。

  第二,WTO规则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较为系统地规范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原则、各国开放进程安排、协商与执行等方面。GATS由序言和六个部分组成,共29章。第一部分提出服务贸易主要包括四种方式存在的国际贸易:过境服务(如视听、金融服务)、境外消费(如旅游、境外就医、留学)、商业存在(即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外设业,并在国外提供服务,如A国餐饮到B国开餐厅提供服务)以及自然人流动(即一国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在国外提供服务,如一国教授、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等)。GATS还明确服务贸易所涉行业,将服务行业分为12类: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ATS明确了服务贸易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GATS还对政府采购、补贴做了原则上的规范,指出各成员国应在双边或多边的条件下对服务贸易的补贴和采购问题进行磋商,如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就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多边谈判。此外,特殊与差别待遇(S&D)在GATS中也得到体现,如GATS指出发达国家应提供联系点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服务贸易能力及开放程度。第三部分主要规范了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的基本框架及标准,第四部分确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了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对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制定及修改均进行规范,增加服务贸易开放安排的执行性。其中,GATS提出对于承担开放的部门,每个成员应明确列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以及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和承诺的生效日期等。第五部分主要集中于建立协商与争端机制的基本原则,指出服务贸易领域的磋商与争端应通过争端解决机制(DSB)进行。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主要包括对协议部分概念的定义以及附件。其中,附件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包括金融服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等。

  第三,贸易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是加入WTO必须签订的协议之一,其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执行等内容均进行了规范,并倡导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更进一步的保护。TRIPS由7个部分18章73条组成,主要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其一是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TRIPS指出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并提出只要与TRIPS的规定一致,各成员国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其二是知识产权的基础保护标准,TRIPS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分为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7类并做了定义,规范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许可与转让、豁免与例外等内容,版权(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而应自作品授权出版后的日期开始计算,且不得少于50年。其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标准,TRIPS提出各成员国应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确立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认定标准,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明确证据收集、侵权赔偿以及事后补救流程,同时成员国还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等,如TRIPS规定海关有权应知识产权持有人书面要求,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存在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的进口时,中止放行此类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其四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TRIPS指出争端仍主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其五是实施TRIPS条款的特殊过渡安排,TRIPS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利益,允许发展中国家依据国内实际情况推迟4-5年执行TRIPS协议内容,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可达10年或更长。

  第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由WTO发起,定期梳理各国贸易政策,帮助各国理清并了解符合WTO原则及规则的贸易措施,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执行的透明度。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所有WTO成员都必须接受审议,审议频率取决于该成员的国际贸易规模。贸易额排名前4位的成员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一次,但最不发达成员可以享受更长期限。审议报告由WTO秘书处的贸易政策审议司根据TPRM决定的议定格式,分析成员实施的贸易政策及效果,成员自身同样需起草政府声明或报告,概述本国贸易政策的目标和贸易政策的走向,以及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在两次审议之间,各成员还应在其贸易政策发生任何重大变更时提供简要报告。

  第五,争端解决谅解对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调解和调停、仲裁、专家组、上诉审查和执行程序六大部分。其中,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查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在前期磋商、调解、调停、仲裁程序不能解决争端时,专家组程序将由争端方提交申请启动。《谅解》规定,专家组需临时由3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由5名)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保证其独立性,且除非争端各方同意,否则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此外,《谅解》还对专家组的程序时间做出详细规定,专家组从组成之日到发布报告之日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向争端当事方出具报告,申请延期也不得超过9个月。上诉审查程序将在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其上诉的书面决定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后启动。《谅解》指出上诉组织应由7名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业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每次听诉必须有上诉机构的3名成员在场。上诉审议应在6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DSB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DSB发布结论报告至各成员后30日内将在DSB会议上无条件通过(除非DSB内部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WTO面临四大挑战:上诉及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滞、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特殊与差别待遇(S&D)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以及多方分歧难以达成一致等,新一轮WTO改革已势在必行。WTO成立至今,在维护多边贸易、促进贸易自由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各成员国在农业补贴、市场准入等核心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自2001年开启的第九轮“多哈谈判”陷入僵局。当前WTO面临四大挑战: 1)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上诉及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滞,由于美国持续阻挠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原应有7个成员的上诉裁决机构目前只有3名法官,而WTO上诉案件的最低标准是3名法官,且涉及到地域敏感问题时需要回避,若2019年12月两名法官任期结束时尚未任命新法官,则上诉机构陷入完全瘫痪状态;2)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部分成员国滥用WTO协议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增加关税,成员国对于国企定义的分歧、关于国企补贴与竞争问题的模糊使得双边贸易中摩擦频生等。3)特殊与差别待遇(S&D)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在WTO框架下由于缺乏相应的申请考核机制,WTO成员国可以通过自称为“发展中国家”,从而在WTO获得优惠待遇。此外,当前WTO框架缺乏发展中国家“毕业”机制,使得经济水平迅速提高的部分国家得以长期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引发发达国家不满;4)多方分歧难以达成一致,WTO涉及国家众多,诸多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如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市场经济地位”的解释,中国与欧美等国分歧较大。中国官方最初认为中国加入WTO第15年后即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随后“自动承认说”被欧美质疑,目前中方对此条款的理解转化为:在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时,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在2016年12月11日后不能再根据“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替代国办法”来确定基准价格。由于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价格,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拥有选择基准价格的权力,选择不同国家作为基准价格的参照系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但是欧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抵制中国的非市场导向政策,发起反倾销。在四大挑战的压力下,新一轮WTO改革已势在必行。

  2.1.2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协定的涵盖范围远超WTO,不仅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还包括竞争政策、垄断及国有企业、劳工合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当时区域经济合作中谈判内容最广、涉及方面最多的协定。1994年NAFTA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1988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并成立,旨在取消北美地区的贸易壁垒,实现公平竞争,创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三边经济合作,NAFTA实质是以美国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区域经济组织。从规则与内容来看,NAFTA主要协议在基本原则、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AAEC)、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并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严格而详尽的规定。NAFTA的成立虽然增加了三边国家整体福利,但不同国家和部门受益不均,美国的低端制造业等部分部门利益受损。美国宣称NAFTA重新配置三国的劳动力资源,导致美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低端制造业)规模萎缩甚至破产、美国对墨西哥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境内非法移民大量增加等。此外,美国在降低关税协议方面推动幅度明显大于加墨两国,使得美国不满程度加深,并推动了美加墨协议的签订。美加墨协定(USMCA)在进一步严格NAFTA原协议的基础上,加入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等相关条款,提出“日落条款”以及“毒丸计划”,提升加墨两国生产成本,维护美国利益,帮助制造业回流美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由八大部分组成,涵盖了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内容。关税减让方面,NAFTA设立了15年的过渡期,对三国9000多种产品分三个阶段取消关税。除非缔约方附表另有说明,协议规定A类货物自协定生效起立即取消,B类货物分5年均衡削减至1998年的零关税、C类货物分10年均衡削减至2003年的零关税、C+类货物分15年均衡削减至2008年的免税。此外,由于墨西哥同美国、加拿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NAFTA在关税减免上给予了墨西哥诸多优惠,三方的关税减免程度不同。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进出口保留了关税,如加拿大酒类的出口、美国的香水进口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条款和取消数量限制条款等。

  服务贸易方面,NAFTA与WTO类似,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类型,但其在适用范围上实行负面清单制,即非负面清单行业均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限制准入行业包括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等。

  投资方面,NAFTA取消了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但在关键部门例如墨西哥的石化业、加拿大的出版、电影行业以及美国的航空、海运行业有所保留。

  非关税壁垒方面,NAFTA进一步规范了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动植物检疫措施以及消除数量限制等方面。其中,原产地规则是该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定将原产地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NAFTA使用税则改变标准和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作为原产地产品的判定标准:税则改变标准是指使用非北美原产材料但生产在北美,且由NAFTA成员国加工生产并改变税目号分类的产品;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要求产品在交易价值法下计算时NAFTA成员国贡献额不少于60%,在净成本法下计算时不少于50%。协定还规定若某产品未满足税目改变标准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整体价值的7%,则该商品应被视为原产地产品。

  知识产权方面,NAFTA比WTO更早达成有关知识产权的框架,规定各缔约方应以《日内瓦公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为基础,对本国相关法律进行修订。NAFTA还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规范与保护,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的五十年。

  国有企业方面,NAFTA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较为简略,即“由缔约方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协定并不反对垄断或者国有企业的存在,但需对缔约方企业实行非歧视待遇,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行政监督等措施确保其国有企业不违反投资和金融服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协议还规定若一方设立垄断企业,且该行为可能对其他缔约方造成影响,则需尽可能通知其他缔约方。

  劳工权利方面,以《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AALC)作为NAFTA的补充。所涉内容包括集体谈判权、自由组织工会权、罢工权、儿童的劳动保护、男女同工同酬、流动工人的保护等。为此NAALC还设立了三国劳工合作委员会和缔约国国家管理办事处来处理违背劳工权利的案件。在劳工标准上,美加墨三方并无统一规定,赋予了缔约各国制定本国国内劳动标准的权利,包括建立和保持高劳工标准,实施有效的国内劳工法等。

  2.1.3 美加墨协定(USMCA)

  2018年10月,《美加墨协定(USMCA)》取代NAFTA,包含34章内容,较NAFTA增加12章,增加了数字贸易等,细化了国有企业条款,并制定了更严格的区域内贸易政策。

  货物贸易方面,美加墨协议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进出口许可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美加墨协议比NAFTA更注重供应链合作,鼓励更多使用北美制造的纤维、布料等以减少对北美外国家的进口,从而促进区域内行业发展。在农业方面,美加墨协议在NAFTA已实行零关税的大部分农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合作。例如,加拿大承诺将对美国开放乳制品和家禽产品市场,拟定向美国开放约3.5%的乳品市场份额。美国也在之前其严格保护的花生和糖等领域做出让步。此外,USMCA在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如当一辆汽车75%的价值在北美地区制造才有可能作为原产地产品获得零关税优惠。

  知识产权方面,USMCA实施了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规定和标准,NAFTA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五十年,而USMCA将保护期延长至七十年。USMCA还明确了对未披露的实验和数据的保护,设立了10年的生物药物数据保护期等。

  劳工条款上,USMCA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障条款,规定到2023年40%-45%汽车的生产工人时薪不得低于16美元。这一措施旨在提高墨西哥劳动力成本、降低其竞争力,保护美国就业。此外,USMCA明确了劳工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劳动、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的四大原则。墨西哥还同意通过立法赋予工会更多权利,并向移民工人及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协定指出,若缔约方违背劳工法且对贸易产生影响,则其他缔约方有权对其进行制裁。

  数字贸易方面,USMCA指出数字贸易将带来经济增长机遇和拉动消费,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者其他经过数字编码的商品(不包括数字金融工具)实行零关税,确保数据的跨境自由传输,并在通讯消费者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纸化贸易等相关领域进行规范。

  国有企业方面,USMCA明确了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指出国企不仅包括政府控股比例超50%的企业,还包括了政府拥有对企业高管委任权的企业(不包括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采购机构等)等。协议并不反对各国设立国有企业,但认为应对其行为加以规范,例如协议规定禁止对信用不佳的国企(电力除外)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禁止对临近破产且无重组计划的国企提供援助等。协议还规定在对国企进行非商业性援助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产生负面影响。

  在例外情况“毒丸计划”方面,USMCA推出“毒丸计划”降低其他国家与成员国签订自贸协定的可能性,规定缔约方同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缔约方,并尽可能提供谈判目标的信息。若一方擅自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则其他缔约方有权提出终止USMCA协议,该规定针对中国的意味十分浓厚。

  2.1.4 欧盟(EU)

  欧盟(EU)是实行共同贸易政策、货币政策以及统一对外的经济政治联盟,是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范例。但欧盟内部发展不平衡、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割裂、部分国家主权(经济、货币、外交等)的让渡等结构性问题始终困扰着欧盟的进一步发展。欧盟前身最早可追溯到1951年签署《巴黎条约》后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历经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罗马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合并的欧洲共同体后,最终于1993年随着《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而正式成立。2001年启动宪法制定以来,经过六年曲折的制宪历程,欧盟于2009年最终确立了以《里斯本条约》为中心的法律制度。《里斯本条约》涵盖了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权限的界定、机构的设置和表决机制的调整。欧盟设立常任主席取代轮值主席国制度、合并原高级代表与欧盟对外关系专员职位,增强欧洲议会、成员国议会和欧洲法院的权力,增加了50多项特定多数表决机制适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移民、司法审判以及警察合作),并规定欧盟成员国有权按意愿脱离欧盟。

  欧盟内部已基本实现商品、劳务、人员、资本自由流通。货物贸易方面,对于欧盟内部成员国,1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1957年的《罗马条约》使得关税同盟成立,成员国之间关税被取消,相关管理权被交给具有超国家主权性质的“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外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行使权,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欧盟委员会仅在成员国无法单独解决问题、各国政策需要协调时采取行动,协调领域包括公司税、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税及研发投资等(2001年《欧盟税收政策-未来的主要任务》)。投资方面,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正式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畴,即保障资本在共同市场中的自由流动,但部分成员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协定(BITs)、对彼此的投资者给予优待,违背单一市场原则。2015年,欧委会启动对奥地利、荷兰五个成员国的违规调查程序,要求终止其相互之间的BITs,同时不断推动终止其他欧盟成员国间BITs的进程。截至2019年1月,欧盟国家签署声明,同意在12月前终止约200个盟内投资条约。知识产权方面,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知识产权体系从各国分别发展开始走向一体化道路。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自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以来不断完善,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欧盟于2011年5月开始提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和著作权等。2019年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认可了新版权法的最终版本,并已于3月26日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应对数字化知识产权方面,欧盟在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

  2.1.5 欧日自贸协定(EPA)

  2018年7月,欧盟与日本正式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战略伙伴关系协定》。日欧EPA由总则、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和电子商务、资本移动和支付及转移、反垄断、补贴与反补贴、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等23章组成。为了快速促成协定的达成,谈判重点主要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上,对于投资、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重点议题进行了一定的妥协让步,大部分直接引用现有WTO及欧日各自签署的自贸协定的内容,未做进一步讨论,部分未能妥协的内容如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等选择了搁置。

  货物贸易方面,欧日基本实现零关税,欧盟将逐步取消约99%自日本进口商品的关税,而日本将逐步取消约94%自欧盟进口商品的关税(部分农产品除外)。从双方优势产业看,欧盟对日本的工业品行业实行100%零关税,将在8年内逐步取消对汽车整车10%的关税以及汽车零部件3%的关税,对农林渔业产品几乎都实行零关税;日本对欧盟的工业品也实行100%零关税,对化工产品和纤维制品等直接实施零关税、对皮革和鞋类在15年过渡期后逐步实现零关税,约对82%的农林渔业产品免除关税。非关税壁垒方面,日欧将统一双方的机动车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医疗器械质量等标准,并简化海关检验检疫的审批和通关程序等,以降低非关税壁垒。双方在“动植物卫生检疫”章节承诺将保证包括强制性行政手续和预定时间表等细节在内的进口条件、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的透明。

  服务与投资方面,对于跨境服务贸易,日欧EPA规定不得限制缔约方服务供应商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流程或产出总量、服务供应商的主体类型制。对于敏感领域,日欧EPA基本沿用WTO规则以及欧盟近年来签订的自贸协定内容:公共服务方面,不要求对方解除对公共服务的控制;电信服务方面,沿用传统欧盟贸易协定中的全部条款;金融服务方面,以WTO框架的条款为基础。关于人员流动,双方应保障缔约方自然人因商务目的的入境和短暂居留以及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关于投资自由化,日欧EPA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投资自由化”章节规定不得采取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权利等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但关于投资的保护与纠纷解决由于暂未达成共识,这部分内容与EPA相分离,欧日将继续协商。

  国有企业及补贴方面,日欧EPA对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和政府补贴做出了规定,除了“竞争中立”的要求外,对国有企业的相关披露做了更高要求。日本承诺将在所有政府层级披露国有企业享受的优惠以及补贴的信息;咨询条款允许双方在质疑某种特定补贴将对贸易或投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更多信息。政府采购方面,日欧EPA在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关于招标程序各步骤、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政策、原产地规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透明度以及磋商和争端解决等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供应商资质检测报告的相互认证等其他准则,并将医院和学术机构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知识产权方面,日欧EPA主要以WTO的TRIPS为基础,并结合欧盟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未公开实验或其他数据等条款。

  2.1.6 中国-东盟(CAFT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但该自贸区的开放水平较低,主要聚焦于货物贸易,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降为零。CAFTA作为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有中国和泰国、越南、菲律宾等东盟10国,涵盖人口和面积分别达19亿人和1400万平方公里。2002年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自贸区的建设进程,CAFTA的协议逐步完善并于2010年全面建成,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四方面内容。其中CAFTA在货物贸易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自2010年1月1日起,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降为零。伴随CAFTA的升级与完善、中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内开放正进一步向服务贸易、投资、技术合作等领域深化。2015自贸区升级谈判圆满结束,中国及东盟修订《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加深货物贸易开放、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放宽服务贸易限制,区域经济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再度加深。

  货物贸易方面,双方主要通过削减关税和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其中,在关税减让方面,2002年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提出“早期收获计划”,从2004年开始对600余种以农产品为主的产品分为三档逐步降税。其中,东盟六国与中国约定,1类产品关税税率于2004年前降为10%,2005年前降为5%,2006年前降至零。而东盟新成员国于2010年前降至零。此外,《货物贸易协定》约定中国及东盟自2005年7月开始进一步实施关税减让,将早期计划产品以外的7000多种产品分为正常类和敏感类,并在各类别下分档逐步降税,东盟六国和中国在2010年前将五档正常类产品关税税率降为零,新成员国于2015年前降为零,且各国对敏感类产品也做出了详尽的减税计划。非关税壁垒方面,《货物贸易协定》约定各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并逐步取消数量限制以外的非关税壁垒。2015年,双方在升级协议中简化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从而进一步削减非关税壁垒。在原产地规则领域,以区域价值含量为基本判定标准、税则改变标准为补充标准,双方同意对46个章节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同时使用“4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40%”标准(即原材料价值占货物交易价格的比例不得少于40%,所有成员国成分都可累计),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涉及产品3000多种,鼓励成员国利用区域内原材料。在贸易便利化措施上,双方同意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手续,运用自动化系统、风险管理等手段,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

  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建筑、旅游、教育、环境、金融等部门分别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CAFTA《服务贸易协定》于2007年7月生效,中国及东盟各国通过允许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股比限制等方式,在旅游、电信、环境、金融等部门做出不同程度开放,例如“对于公路运输,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等。2011年双方达成第二批开放承诺,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娱乐文化、体育、医疗、能源等部门,例如“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等。2015年双方于升级协议中达成了第三批开放承诺,中国在建筑、旅游、证券等部门做出改进承诺,东盟在商业、通讯、建筑、教育、环境、金融、旅游、运输等8个部门约70个分部门做出更高水平开放承诺,例如文莱在电信、旅游、航空等部门提高开放程度,新增教育、银行等部门承诺等。

  在投资方面,双方于2009年8月签订《投资协议》,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损失补偿、争端解决方面等进行承诺,并从促进投资和投资便利化两个方面提高开放程度。在促进投资方面,缔约方可采取的方式包括:增加中国-东盟地区投资、组织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商贸配对活动、就其他相关信息展开信息交流等。在投资便利化方面,缔约方应在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手续、促进相关规则、法规、政策的信息发布、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并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展开工作。2015年升级协议中,中国与东盟进一步提高合作深度,在投资促进领域,双方同意通过包括增强行业互补性和促进生产网络化等方式促进相互投资。在投资便利化领域,双方同意简化投资批准手续等。

  2.2 国际主要自由贸易区:经验与总结

  1)全球性与区域性贸易组织短期仍将并存,且在WTO面临改革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区域性贸易组织短期内将发挥更大作用。全球贸易格局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体现在产成品贸易比重下降而中间品比重上升、货物贸易比重下降而服务贸易比重上升,全球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背后的决定力量是资源禀赋和专业分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全球化仍是大趋势,但是全球化的过程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的每个部门和群体都受益,伴随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发展不平衡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不平衡,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抬头。美国逐渐收紧其技术转让、人员交流和投资限制的门槛。欧盟的德国同样如此,2009年以来德国多次修订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法案,其中2017年修订稿将投资审查从特定敏感行业拓展到一般行业,特定敏感行业的审查范围从武器军事装备和加密技术扩展到其他关键防御技术,一般行业的审查范围拓展到所有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业。此外,德国逐步收紧服务业的开放,通过对审计、会计、税务咨询等专项法律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而WTO的仲裁结果得不到落实,越来越难以取得共识,双边谈判增加,区域性贸易组织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区域性贸易组织在推动各地区发展后,仍有利于推动全球化。

  2)贸易协定需不断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从低水平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再到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国企、竞争政策等内容。GATT主要聚焦于货物贸易,WTO根据变化的贸易环境,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世界贸易活动快速发展。当前,WTO同样面临着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停滞等问题的挑战,国有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占比增加、数字贸易的兴起均要求WTO协议进一步完善。事实上,为应对新的贸易形势,2018年以来签署的美加墨协议与欧日协定均对数字贸易和国有企业进行了补充。贸易协定需要不断的自我完善与更新,才能保持高效运作,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3)自贸区开放水平的高低更多取决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较快的自贸区具备成员国产业互补性强、地缘优势明显等特征。从实际经验看,欧盟的开放水平和覆盖面远高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贸易和投资需要差异。在WTO框架下,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提供资源;中国具备劳动力充足、工业体系相对完整等特点,能够承接并满足世界对制造业产品的需求;美欧等发达国家提供广阔的市场需求。北美自由贸易区方面,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地缘优势明显,加拿大丰富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墨西哥充足的劳动力和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NAFTA的成功建立在三国垂直分工一体化的基础之上。欧盟方面,其成员国之间存在部分产业互补,德国作为工业出口国代表,法国作为农业出口国代表,2017年欧盟内部贸易总量占其全部贸易总量的64%。

  4)成功的自贸区需坚持市场开放、非歧视、公平竞争、高透明度等原则,自贸区的发展方向是“零关税、零壁垒和零补贴”。WTO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为其他区域性自贸区所沿用,未来更高水平自贸区的发展趋势是“零关税、零壁垒和补贴”。零关税即自贸区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等之外的大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为零或者免税产品的比重较高,符合当前中间品贸易占比逐步提高的状态。当国际分工越细,要求关税越降低,否则加工环节越多,层层关税越多,提高生产成本,不利于分工。零壁垒即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如配额限制及各种隐性的市场准入限制,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等。零补贴即减少并逐步取消对特定行业的特定企业的补贴,倒逼企业转型,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产业政策和补贴用在基础教育、科研开发和环保等。

  5)自贸区内部利益分配不均,产业链完整、制造业发达、汇率相对低估等国家受益较多,资源禀赋充裕的部门受益较多。货物的可贸易程度天然高于服务,因此制造业大国在自贸区中受益程度天然更高。中国、德国、墨西哥分别在WTO、欧盟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受益颇丰,美国的制造业受损,但其金融、科技部门受益较多。具体来看,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从区域性的对外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对外开放,发挥工业体系完整、产业链完善、劳动力资源充裕等优势,全球广阔的市场需求带动中国的出口和经济增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是全球化的受益者。中国经济从此进入飞速发展期,2001年至2018年,中国贸易总额占GDP比重在2006年一度上升至64%,较2001年上升26个百分点;进出口贸易额、名义GDP年均增长分别为13.9%、12.2%。2018年中国GDP位居世界第二、人均GDP达9769美元,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德国在积极投身欧洲一体化过程中,逐步实现对外贸易、资本自由化,并成为制造业强国。欧元使得德国享受汇率相对低估的红利,叠加工业产业链完整、创新高端制造技术、发挥集群效应,使德国在出口中获得了竞争优势。1950至2018年,德国出口总量增长299倍,出口年均增速达8.9%。2017年德国对外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7.6%,居世界第三,其中对欧盟内部出口占德国出口总额的58.6%。墨西哥在1994年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以来,美国、加拿大对自墨西哥进口的关税税率大幅下降,同时墨西哥凭借其地理优势、劳动力优势,扩大对美、加出口,90年代中后期经济和出口增速较快,2017年进出口贸易额占GDP比重达到72%,与德国的71%基本相当。1993年至2017年,墨西哥对美、加出口分别增长6.6倍和6.3倍,达3274亿美元和114亿美元。其中,墨西哥对美国、加拿大的出口分别占其出口总额的80%、2.8%。1993年墨西哥对美国为贸易逆差,加入NAFTA后,墨西哥对美贸易转为顺差,并迅速扩大。2017年墨西哥为美国第二大贸易逆差国,美对其逆差占美全部贸易逆差的8.6%,较1993年加入NAFTA前提升9.2个百分点。但在NAFTA成立后,墨西哥在制造业快速发展之余,其农业受到冲击,且金融业及服务业发展较弱,在价值链分工中固化在中低端,产业结构脆弱,失业人员或贫困农村人员偷渡至美国,此外毒品和黑道问题也较为严重。

  6)推进自贸区扩大贸易尽管能促进经济增长,但难以改善国内经济结构性问题,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要从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创新能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入手。尽管加入NAFTA促进了墨西哥的经济,但其产业在美国、加拿大先进产业的冲击下,逐步固化在中低端,墨西哥整体经济受益不平衡,部分地区失业问题严重。自由贸易尽管天然利于制造业国家,但当经济发展至一定阶段,追赶国应警惕国际分工带来的产业固化,应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劳动人口素质、推行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3 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

  从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对外开放的历史看,开放进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快速推进,一步到位完成开放,如德国,建立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上,欧洲一体化要求成员国快速消除关税、非关税壁垒等。第二种是在外部压力下渐进、分步骤推进,带有较强的保护色彩,如日本、韩国,日本采取进口限制和出口鼓励政策发展经济,引发日美贸易战,从纺织、钢铁、彩电、汽车、半导体等行业贸易战不断升级为金融战、汇率战,迫使日本不断开放;韩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全斗焕政府开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美国的压力下不断推进开放,但真正开放的范围有限,直到1998年危机倒逼,金大中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法》,韩国才最大限度实施开放。一国采取何种方式推进开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脆弱性等因素,若国家整体经济基础较弱、各项监管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有限,则应逐步、谨慎对外开放。

  目前,中国的人均GDP和产业结构与高度开放前期的韩国相似,面临的对美关系与日本1980年代中期相似,与其被迫过快过急开放导致金融战败和长期经济低迷,不如主动开放。从开放节奏上,整体上我国具备全方位、高水平推进开放的条件,但是部分高风险领域如金融和教育、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宜加快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分步骤推进。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7年中国以购买力平价计价(2005年价)的人均GDP超过15000国际元,与韩国1995年相当,即高度开放前期;同时,中国与1990年代的韩国面临类似的经济发展问题,如高杠杆、产能过剩与低效率、国内市场保护等;产业结构方面,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继续优化,第三产业取代第二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首要引擎,类似于彼时的韩国,逐渐将产业重心从传统落后产业转移到精密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密集型产业。

  3.1 德日韩的对外开放经验

  对外开放主要涉及货物贸易自由、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德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快速实现高度自由化。1950-60年代,西德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中,逐步实现了货物与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高度开放。1970-80年代,德国对外贸易保持较高增速,对美贸易顺差逐步扩大,德国持续推进对外开放。货物贸易方面,德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为零,且对欧盟外国家免除关税的产品比例较高,关税水平较低,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到1968年7月1日,西德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已完全取消。对于欧盟外国家,欧盟免除自贸协定伙伴国关税比率基本在99%以上,如欧日自贸协定免除自日本进口的99%的商品关税。德国关税税率较低,2017年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1.79%,算数平均关税税率为2.35%;德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在世界处于较高水平,2018年对外贸易依存度为71%,为全球第三大货物出口国。服务与投资方面,德国在二战后对外资基本完全开放,并促进人员、资本等要素流动,但当前逐步过渡到有选择的投资审查,扩大审查范围,对关键行业和领域采取一定保护措施。投资准入方面,二战后,为引进外资、提振国家经济,德国秉行自由投资的方针,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资限制很少。1961年开始生效的《对外经济法》和《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对外资并购未做出限制,但2003年修订《对外经济法》开始建立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少数特定敏感行业进行安全审查。服务贸易方面,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德国一直实行宽松的移民政策,欧盟内部人员流动不受限制,外国人在德国成立并正常运营公司3年以上即可申请德国永久居留,因此德国的移民占比很高,根据德国统计局的数据,德国现8200余万居住人口中,23%有移民背景(父母至少其中一方为外国人)。知识产权方面,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成熟健全,是世界众多国家的借鉴范本。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很早,1876年发布了《版权法》并不断完善,20世纪末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成熟健全,期间欧盟的统一知识产权制度也从无到有地发展起来。伴随着欧洲14国于1973年签订欧洲专利公约,1977年成立欧洲专利局以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保护制度,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欧盟的知识保护制度的补充下更加完善,并走在世界前列。

  日本迫于美欧压力,自1960年代开始渐进式对外开放,经历数次重大改革后最终确立健全的贸易、资本自由化制度。在欧美的施压下,日本在贸易和资本自由化之路上不断推进。20世纪50-80年代,日美经济争霸从六大行业的贸易战逐步升级为汇率金融战、经济战,日本政府金融开放过快过急,国际资金大进大出,过度宽松的财政金融政策推升股市、房地产泡沫,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陷入“失落的二十年”。货物贸易方面,日本渐进式削减关税,当前日本整体上关税水平在世界处于低位,但在农业、汽车等领域仍有明显保护倾向。日本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1964年加入OECD后,大幅改革关税体制,但直至198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关税体系仍然带有明显的保护色彩,依照产品加工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决定关税高低,随着日美贸易战签订《结构性协议》,日本进一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清除不利于美国产品进入日本的各种渠道、法律障碍。2017年日本算数平均关税税率为3.69%,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2.51%,在世界处于低位。目前日本在农业、汽车等领域依然具有明显的保护倾向,对农业实行高额进口关税保护,如对大米的进口关税为341日元/kg,而2005年日本政府调查的国际大米价格为44日元(换算成关税税率778%),2012年国际市场大米价格为122日元(换算成关税税率280%)。同时,日本还存在较高的非关税壁垒,如对国内农业执行多达470项补贴,执行的工业标准(JIS)和农业标准(JAS)并不透明,外国企业难以了解并生产达到标准的产品,进口车需要花费高昂成本进行复杂认证;物品税、燃油税等税种的设置利于主要生产油耗较低的小轿车的日本车企。投资方面,日本采用渐进式开放的方式,市场准入限制逐渐减少。二战前,日本对外资持保守态度,二战后由于国内经济发展对外资的需求,日本建立了相应的外资审查制度和机构,依据产业资本、技术、设备、制度不同成熟度而对外商投资比例分别进行限制,其后逐步放开贸易以及资本市场,调整产业类别、逐渐增加允许100%外资入股产业的范围。1980年代,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进一步从立法上放宽外资投资政策,《外汇与外资管理法》从“原则禁止,例外自由”转变为“原则自由,例外限制”。当前,日本已开放汽车、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计算机及其自动控制系统等绝大部分制造业和金融、销售和租赁业、信息处理业等的外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吸收了美国的法律体系框架,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健全,重点关注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二战后,日本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被美国改造,知识产权制度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增加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涵盖的范围,优化了追责、审查的程序。2003年开始,日本小泉纯一郎内阁宣布实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进行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订,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期限,拓宽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追责。同时,日本十分注重知识产权在国际间可能发生的争端问题,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年)》等1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

  韩国渐进式开放,逐步成为西方国家的产业互补国。产业升级贯穿了韩国的对外开放过程。1961年朴正熙军政府执政,基于韩国资源短缺但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基本国情,韩国迅速发展纤维、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主动从“进口替代”转向“出口导向”。1970年代,韩国抓住了西方发达国家产业调整的机会,承接了西方发达国家转移的资本密集型产业。1980年代,美韩贸易关系恶化,韩国被美列为汇率操纵国,韩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减少央行对汇率市场干预、加快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限制等措施,持续推进资本市场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等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新兴经济体的崛起,韩国将产业重心从传统落后产业转移到精密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在高科技领域错位竞争,减少与美国直接竞争,通过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双边贸易、转移出口市场等方式,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货物贸易方面,韩国经历从保护主义到自由主义的转变,关税降至中等水平,对外贸易依存度攀升至较高水平。韩国先后经历进口替代发展战略时期(1953-1961年)、出口导向发展战略时期(1962-1979年)和国际化、自由化和科技化发展战略时期(80年代以来),关税制度及非关税壁垒从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进口管制逐步过渡到鼓励引进外资,根据世界银行数据,韩国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6年的9.8%降至2017年的5.4%,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从1996年的15.0%降至2017年的5.1%。韩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从1960年的14.6%上升至2018年的82.9%,在世界处于较高水平。服务与投资方面,韩国采取渐进式开放、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外资准入政策,并于1998年开放99.8%的行业。1962-1979年,韩国将外资投资限定在几个出口导向型产业和关键的进口替代产业,如炼油、石化等重化工行业,同时限制外商的持股比例;1979年开始,全斗焕政府将外商投资的领域从限定可投资产业范围更改为限定不可投资产业范围,即负面清单管理,简化外商投资手续,1985年,所有产业开放率达到76%;从1987年开始,韩国加入APEC协议和OECD组织,且参与乌拉圭谈判后,在国际压力下逐步放开投资准入限制。1993-1998年,韩国政府引入申报制,减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并出台开放程度最高的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五年计划,原计划1994-1996年逐步开放服务业各部门、1997年开放农业,但因国内强烈的反对呼声,绝大多数措施被推迟;1998年,韩国颁布《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法》,最大限度地开放了外商投资,据韩国主管外资政策的产业资源部称,韩国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投资自由化指数达到99.8%。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完备,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完善。韩国关于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08年的《特许令》,参照日本法律体系建立了专利制度;1946年参照美国《专利法》制定《特许法》,1949年颁布《商标法》;并在1950-1960年代,通过多次修订形成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申请、侵权申诉程序和专门化的管理机构。2014年,韩国特许厅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21万件,居全球第四。与日本相比,韩国在日本加入的1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及条约的基础上,还加入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3.2 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1)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要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放促进改革提升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国家对外开放只有两种结局,其一是故步自封,其二是持续推进并稳定在对外高度开放的水平。韩国通过1990年代和2000年之后的两轮改革,投资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全面推进,对外开放上升到新高度,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一大批新兴产业快速成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实现了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的跨越。中国经济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民企、外资、国企公平竞争,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效率。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需要扩大优质产品进口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必须扩大开放。中国已经进入到服务业占主导的时代,放开服务业才可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潜力。中国的发展经验表明,开放倒逼改革,在开放的道路上中国的产业竞争力更强。

  2)中国主动对外开放优于被迫开放,是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积极方式,越开放越自信

  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在美国压力下签订了广场协议,加大金融开放,国情与开放步伐的不协调成为日本陷入“失落的二十年”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当前同样面临贸易摩擦,与其在贸易形势下被迫高度开放,不如主动选择对外高度开放,能够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合适的对外高度开放模式。

  3)中国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关税水平虽仍高于美日欧但逐步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服务贸易和投资逐步放开,知识产权保护从体制到执行力度都在加强

  第一,中国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中国的经济实力已稳居全球第二,占全球16%;产业结构合理,工业增加值全球第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第三产业占比已超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大幅提高。

  第二,货物贸易方面,关税税率不断下降至世界中等水平,加权平均关税高于美日欧,但低于韩国、印度、巴西等。根据世界银行可比数据,2017年中国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8%(算术平均为8.5%),虽高于美国(1.7%)、欧盟(1.8%)和日本(2.5%),但低于韩国(5.1%),且远低于印度(5.8%)、巴西(8.6%)等发展中国家。具体看,中国的工业品、零件、材料关税略高于美国,但是谷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的关税大幅高于美国。从免税产品范围看,当前中国免税商品种类占比7.1%,大幅低于美国近40个百分点。与美国相比,当前中国在民生相关的食品、家电、汽车等消费品方面仍有降税甚至免税空间,而该类产品的关税下降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推动该部分产品大幅下调关税将进一步降低中国关税整体水平。

  第三,投资自由方面,中国《外商投资法》立法实施,已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宣布将继续大幅缩减负面清单,推动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全方位对外开放。金融业、医疗、教育等领域正逐步加快开放。目前中国已建立起健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管理于2014年从全面核准制向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转变,制造业已基本对外开放,服务业开放程度相对偏低。随后2018年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取消飞机、船舶等制造业外资股比限制。近年来中国多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大幅放宽,限制性措施削减至63条,并计划逐步取消更多产业的外资投资限制,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的博鳌讲话中,宣布大规模降低关税、加快金融汽车等行业投资限制放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政策。2019年两会期间《外商投资法》通过,3月底李总理在博鳌讲话宣布加快修订《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扩大增值电信、医疗机构、教育服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领域对外开放。

  第四,知识产权方面,德日韩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先自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申请、保护和争端解决制度,再在开放过程中倒逼改革,寻求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当前已经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框架,具备融入国际标准的条件。德日韩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较为悠久,发展出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与他国知识产权制度冲突的问题。他们通过采取开放边倒逼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当前,我国已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框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上诉案件和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偏低,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整体朝着国际标准进步,已加入17个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知识产权指数(GIPC)在50个国家及地区中排名25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2017年全球专利批准140万例,其中中国占比最高,占全球比重30%。

关键词阅读:中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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