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鸿: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管政策演进

摘要
俗话说,银行最赚钱的业务,都写在了监管文件中。如果想研究某类银行业务,最高效的办法就是研究相关监管文件。在前期梳理了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体系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个人贷款业务。

俗话说,银行最赚钱的业务,都写在了监管文件中。如果想研究某类银行业务,最高效的办法就是研究相关监管文件。在前期梳理了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体系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个人贷款业务。

目前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常见的有四种: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者贷款。

而目前最火的,莫过于个人消费贷款。比如互联网银行方面,有微众银行的微粒贷、网商银行的网商贷、百信银行的百分贷、新网银行的好人贷等等,以及传统银行的招行闪电贷等。

(一)贷款业务的基本监管框架

从贷款业务监管规则的角度,比较早的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但颁布之后几经修订而无果,本文不再赘述。(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第1号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该次清理,虽然明文废止的目录中没有,但《贷款通则》已不在现在有效的规章目录,意味着多年来备受争议的《贷款通则》在事实上已被废止。)

一般认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其中,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在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用途要求、面谈面签制度、支付管理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也是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从互联网金融到现金贷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也在逐渐“互联网化”,与之相伴,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完善,我们只分析有关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文件。目前的银行互联网贷款,比较多的是面向个人客户,当然也有基于税务数据的微业贷、税e融等,本文重点分析面向个人客户的银行互联网贷款。

说到银行的线上贷款产品,必然离不开“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2015年7月,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做了概念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之后的故事大家也都了解了,各类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等等如雨后春笋般,在神州大地疯长,当然,时不时的还会爆个惊雷。

因此,整治互金风险,规范业务发展,逐渐成为监管重点。

2016年的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少网贷平台的触角,很快就瞄向了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校园贷”、“裸贷”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10月,银监会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到了2017年5月,校园贷政策进一步升级。

201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采取极为严厉的措施,明确提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并暂停了所有网贷机构开展的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而奠定网贷业务监管基础和轮廓的141号文,也在2017年发布。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通知》明确了现金贷的四个显著识别特征——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纠正了网贷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无资质放贷、变相高收费、多头借贷、隐私安全等诸多问题,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三)互联网联合贷款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由于自行放贷受杠杆率限制,许多互金平台加强了与银行的合作,联合放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谈到联合贷款,那么不得不提的就是微众银行的微粒贷产品,对于联合贷款的监管,监管部门也关注到其风险隐患,因而监管部门也在研究民营银行(特别是互联网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包括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民营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包括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本外币贷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对合作机构和联合贷款业务的规范性要求,更为重要的,意见稿明确提出,民营银行需申请获准后方可经营互联网贷款,这也就是是开展互联网贷款需要监管批复。

互联网贷款不仅是民营银行的“利器”,传统银行也在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包括自营的公积金贷款、薪资贷款,以及参与的联合贷款等。因此,在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多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悄然在网络上传播。

2018年11月,网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网传信息来看,商业银行网贷办法的互联网贷款定义与民营银行网贷办法保持了一致,并延续了民营银行网贷办法中关于合作机构和联合贷款业务的监管思路。

在具体条款上面,网传版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明确的限额比例要求:

1、地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2、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

3、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但两份关于互联网贷款管理的正式稿,一直没有发布。

(四)总结与展望

通过梳理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管脉络,我们能够看到,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改革以及代收代付、鉴权等线上支付通道的完善,个人贷款业务也在与时俱进,先是内部业务流程的线上化(譬如审批流程等),然后是基于个人电子账户、个人工资流水以及公积金缴存等信息的全流程线上化(譬如从线上获客、筛选审核、自主风控、授信审批、放款还款等全流程线上化),再到联合贷款与风控能力输出。因此,未来的个人贷款业务,将以互联网贷款为主,可实现节约成本、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改善体验等多重目的,而在开放银行的新形势下,银行间的互联网联合贷款或许是重要风口。

当然,监管始终如影随形。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监管已是箭在弦上,浙江、上海等地方监管部门已经发文规范,属地化、场景化、小微化以及风控自主化,将成为未来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单纯作为资金方所获取的无风险收益将大打折扣,风控能力将成为决胜未来互联网贷款的关键。而凭借服务全国范围客户所积累的客群规模和数十年风险管理所积累下的风控能力,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牌照优势、网点优势及品牌优势将进一步凸显,而区域性中小银行或将进一步聚焦本地区,通过服务下沉,深耕本地区客群,构建区域化客群画像,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独特风控能力,更好的满足本地长尾客群、三农客群等的金融服务诉求。

关键词阅读:商业银行 个人投资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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