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落实补偿机制 加快区域发展

  匡贤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

  4月1日,在中国区域经济50人论坛上,武汉大学教授张建清在发言中表示,长三角已经到了工业化后期,但上游和中游属于工业化中后期。他提议建立长江经济带横向补偿机制。

  若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形成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为目标,既需要中央的统筹协调,也需要区域的横向补偿机制。尤其是涉及环境、粮食、能源等重大事项时,须借助市场化的横向补偿机制。

  当前,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就面临这个迫切需求。作为我国最重要经济区域之一,长江经济带横跨西部、中部和东部不同经济水平区域,上中游若要发展重化工业,势必影响下游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让上中游发展相关产业,客观上又使欠发达地区承担了环境保护的成本。

  解决这类两难问题,科斯定理提供了一个让环境产权可交易的办法。具体到实践中,就是上下游之间可以就环境(如排污权和水权等)进行交易。可喜的是,长江经济带部分省份在政策和实践上,都有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的尝试。比如,2016年底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跨区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重庆、湖南等省域内的横向补偿机制已经部分实施;安徽与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四川省与云南、贵州在赤水河流域分别建立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些机制将环保责任与经济挂钩,打通了横向生态补偿的技术障碍,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综合效果。

  当前的试点和探索还面临几个挑战。一是参与试点的流域面积不大,尚未包括面积最大的云贵川三省;二是还缺乏有效的合作平台,联防共治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三是中央财政的角色比地方政府更大。比如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一期试点中,中央财政每年出资3个亿,地方各自出资1个亿,这与实质上的横向补偿机制还有一定的距离。

  然而,长江经济带有条件率先建立全流域的横向补偿机制。一方面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流域上下游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错位需求明显,市场供求关系清晰;另一方面,下游地区也具有意愿和财力来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笔者建议由长江下游省份牵头,联合上中下游地区,建立统一的协作平台,在共同协调基础上明确长江经济带横向补偿的监测指标(高锰酸盐、氨氮、总氮、总磷以及流量、泥沙等监测指标)、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交易平台(排污权、水权等)、共同治理等,形成受益者付费的市场化机制。在这个进程中,中央财政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予以引导性支持;二是监督横向补偿机制的落实,以此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关键词阅读:补偿机制 高锰酸盐 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 长江经济带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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