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刘尚希:加快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释放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摘要
科技体制的改革,怎样去激励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真正使他们汇集力量去推动我们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这些问题我一直在关注和研究,今年我带来的提案也与此相关。

    金融界网站讯 科技体制的改革,如何真正的促使国家的驱动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带来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 刘尚希

    科技体制的改革,怎样去激励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真正使他们汇集力量去推动我们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这些问题我一直在关注和研究,今年我带来的提案也与此相关。

  在对科研院所的调研中普遍反映,绩效工资总量政策已不合时宜,束缚了单位的创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的落地。应当全面深化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调整绩效工资政策思路,放开总量管理,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微观基础。

  一、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已不合时宜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前身是1985年开始实施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作为后者的简单延续,其对绩效工资的功能作用考虑不足,功能上有“绩效”之名,难有绩效之实。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是过去计划体制的延续。名义上分类管,实际是一刀切的直接控制,无论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甚至无级别、无拨款、无编制的“自筹”型科研院所,也要纳入其中。政策原则是“升低稳高”,实际上是变相的大锅饭,对科研院所的绩效激励名存实亡。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使国家创新政策难以落地。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若干促进科技创新的文件,为使政策落地,不得不绕开统得过死的绩效工资政策,形成了越来越多的“例外”。这些迫不得已的“例外”增加了政策实施的社会成本,绩效工资政策与当前创新激励不相容,最终可能成为阻碍创新发展的“僵尸”政策。

  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抑制科技创新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导致激励与约束失衡,严重制约着科研院所的自主性与灵活性,甚至引发更大程度的不公平和无效率。

  一是导致科研人员利益预期不确定。总量管理直接限定科研院所绩效工资上限,即使有动态调整,也是预期不确定,与单位的努力和绩效增长无关。在科研院所的基本工资收入水平长期没调增本来就很低的条件下,绩效工资的总量控制,必然形成再努力也没用的预期,单位的积极性受挫。在内部分配上势必是你多我少,形成存量利益上的对立。利益增量受控,调整存量利益做减法又很难,绩效工资随着绩效增长的这种预期不能建立,“出工不出力”的问题不可避免。

  二是严重抑制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受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约束,科研院所难以实现内部稳定与激励有效两个目标,无法建立鼓励创新、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固化了单位之间、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导致科研资源配置不能优化,处于创新一线的科研院所,尤其是关键科研项目研发得不到有力的支持与激励。科研院所缺乏创新内在活力,科研活动整体效率与效益难以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无法有效运转。

  三是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内在缺陷靠“打补丁”来弥补,其副作用很大。如高端人才引进虽然可以不受工资总量控制,但院所整体受控,无法建立全面有效的激励机制,“招进女婿气走儿”的新问题难以避免。

  三、对策建议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之所以不合时宜,政策设计有缺陷是表面原因,政策理念过时是根本。为此,建议:

  (一)建立以创新发展为目标的科研院所自治体制。

  加快明确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真正确立其独立法人地位。可考虑针对科研院所专门立法,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

  推进去行政、去编制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科研院所法人自主权。优化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使其成为自主创新、自我约束、独立从事科研活动的法人主体。

  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全面夯实创新发展的微观基础,增强微观活力。

  (二)实施绩效管理为主的宏观管理

  根据科研院所的性质与类型,分类下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制定绩效工资指导原则,纳入内部治理结构之中,从外部强制管控措施转变为内部治理要求,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备案管理。

  以是否有利于创新为标准,允许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宏观绩效管理,为知识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增强法人自治能力,完善内部绩效管理。

  对科研院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科研院在经费使用、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行为底线,消除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活动的政策风险,提高创新收益的可预期性,真正激发和释放创新活力。

  (三)实行以绩效目标为牵引的宏观科研预算管理

  推动科研院所去预算化改革,将其从预算单位转变为政府支持对象,使其脱离预算管理序列,把财政预算从管控手段转变为资金补助,从紧箍咒变成催化剂。

  以绩效目标为依据,根据科研院所功能定位、业务类型等分类提供经费补助。从项目支持为主转向以单位支持为主,弱化科研项目决定中的行政化机制,降低政府直接管理科研项目的实施成本。

  财政资金从主导逐步转向引导,构建以财政预算补助为引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创新投入体系。按照功能定位而非国有或民营分类,以创新为导向,财政为科研院所提供激励有效的预算补助。

  出台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与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公益性基金、社会组织等成为科研经费投入、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的主体,助力打造各类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激励相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新共同体,实现官产学研在创新方面的深度协同。

关键词阅读:绩效工资 科研院所 创新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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