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妹威老师对证监会处罚董明珠的质疑站不住脚

  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称:“董明珠: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监局要求董明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董明珠本人没有任何的表示,但刘妹威老师对这一行为提出了一些质疑,据彭拜新闻,刘姝威在2月11日发布的文章中称,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法规定是不分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不涉及到股价变动,公司董事和高管只需要对股东大会负责就可以,没有必要考虑其他太多因素,可是上市公司不一样,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这就包含了公众股东,而很多公众股东是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因此重要的消息公布就要秉承平等公正原则,让大家在同一个时间内得到消息,因此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另一个分类,一切规则除了符合公司法以外,还必须符合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一切系列规则,不能超越任何证券法规。又想成为上市公司享受上市的红利,又不想遵守证券法规好像不太现实。

  因此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不假,但是不能成为超越证券法等资本市场所有规则章程的法外之地,有关公司高管就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谈论公司的业绩、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董明珠女士就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得到警示函的。

  既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那么上市公司选择召开股东大会为了规避股东提问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策略等敏感消息,最好方式就是选择公布财报以后,就可以接受任何股东、记者的提问了,只要事实正确,都不会有任何的违规成分。否则一旦提前泄露内幕消息,导致股价异动,轻者受到监管关注,严重一点造成投资者投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别严重者还涉嫌违法会被处以刑事责任。

  董明珠非常幸运是在盘后透露公司业绩的,也没有造成股价的异动,公司作为补救也在当晚公布预期业绩,让大家都在第二天盘前得到一致性消息,证监局也是给与一个警示函而已,实际上并不影响个人任何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实际上已经是轻打轻放了,个人认为这种处罚还是较为合适的,既向提了一个醒,又不伤及当事人利益。

  但是正因为有关部门对于太多的高管信口开河轻打轻放,造成很多管管言论越来越出格,像销售增长一倍之类豪言壮语也出现了,笔者建议为了资本市场一片清明,还是要加重对信口开河的高管的处罚。

关键词阅读:刘妹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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