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为何说《电商法》有点生不逢时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明确将微商、代购等新形式网络交易纳入监管,对消费者关心的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行为都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为净化电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总体感觉《电商法》出台有点生不逢时。目前全球经济面临挑战,中国或程度更加严重一些。这个时候不适应过严过强过度严苛的监管环境与制度安排。

  最担心中国有“一管就死”的死结解不开。在这个时候如果把创新力极强、蓬勃发展的电商给作死了,那无异于对低迷的中国经济雪上加霜。

  对于电商的各种形态不能设置过高门槛,不能要求审批事项过多。应该适应电商发展的特点,适应网络的特性对其依法监管,防止重蹈把网约车管死的覆辙。

  比如,电子商务法要求所有的电商平台、平台内的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方式来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注册,对消费者来说,信息就透明了。无论平台还是平台内的经营者,责任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是,卡住了C2C中的卖方,这对中国电商零售,对于促销费,对于就业都将会到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目前在电商平台从事商品销售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平台要求的个人信息注册非常严格,出现问题完全可以追溯到底。而且,也不存在不透明的问题。关键在于监管部门、法律制定者必须要有互联网思维,网络上的注册也是注册,信息更加可追溯。没有互联网思维的监管与法律往往依靠传统观念要求在线下注册。这样的话,线下注册登记,线上又要注册登记,显然大大增加了创业者的时间等成本,降低了效率。

  当下法律没有给出定义或相关细则去解释,微商到底多大是需要注册的。但比较明确的是,除非是销售个人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手工的产品,或者自己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劳务活动或者在咸鱼上卖一个东西,这样可能才不需要注册。但对代购来说不用那么担心,只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一定非得注册成公司,实际上可以登记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而且国家有相应政策,如果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一个季度不超过9万元,到2020年12月31号,都是免除增值税的。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规定了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要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的数据和技术后台在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应该向监管部门备案,这一系列规定都非常重要。不过,至少从目前来看,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况基本不存在。新科技蓬勃发展情况下,电商大型平台也很难垄断市场,滥用市场地位。拼多多等社交电商的出现已经把阿里巴巴、京东等都吓一大跳。社群电商、社交电商、KOL电商、微商的出现已经对传统电商带来了冲击。

  所谓的“向监管部门备案”,那么备案后再出问题监管部门负责吗?还是缺乏互联网思维的体现。在网络上留下的数据痕迹等都是可追溯挖掘分析,可以用来监管的。监管部门应该自己善于与亲自利用大数据处理来监管,没有必要再让科技企业进行线下备案等。

  电子商务法要求,只要你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是有身份证的主体,因此线上线下主体的规则保持了一致。不在于一致,而在于真实,可追溯。线上线下不需要两套注册手续,而只需要线上一套即可。必须树立互联网思维才能有简政放权的意识。

  新技术创新带来的税收缺位,也是技术创新的成果。这个成果完全不必急于把其毁掉。电商税收不全,其实是对创新的奖励红利。

  线上经营者规规矩矩经营,需要一个过程,那些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定会最终没有存在的土壤,但急不得,急了就会把脏水与孩子一起倒掉。一定要相信合规经营者定会迎来更加温暖的春天,最终的大赢家是合规经营、不坑蒙拐骗者!

关键词阅读:电商法 余丰慧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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