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风云:会计魔术之政府补助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向有关企业提供经常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某个领域的发展。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了更好地理解政府补助准则,本文通过A股的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一、如何认定政府补助

  案例:上市公司江淮汽车(600418.SH)2017年年报中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确认为当年的营业收入。

  

  (数据来源:江淮汽车2017年年报)

  本例中新能源汽车补贴相关的文件依据有:《国家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情况下,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政策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是所有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钱或物都是政府补助。本例中,江淮汽车从政府取得财政补贴款,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但是,如果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如果作为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处理,新能源汽车产品毛利率将降低,甚至可能出现毛利倒挂,不利于反映江淮汽车正常生产经营的获利能力,也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

  最终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如何没有新能源补贴,江淮汽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售价将提高,提高的差价将确认为收入,或者政府把补助款支付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再用这些补助款购买江淮汽车的新能源汽车,江淮汽车也可以据此确认为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营业收入。

  从交易实质看,江淮汽车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销售新能源汽车对价的一部分。如果将销售新能源汽车从消费者手中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将从政府收到的补贴(对价)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能体现交易的实质。

  此外,销售新能源汽车属于江淮汽车的日常活动,符合收入的定义。

  本案例说明,虽然江淮汽车从政府取得了新能源补贴款,但该补贴款实质上是江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如何判断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性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支,将影响经常性损益的列表和披露。

  案例: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08年6月-12月,莲花味精分次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共计1,898万元,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2,272万元。莲花味精将前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4,167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9年4月,莲花味精收到政府企业发展促进资金90万元,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7.69万元。同年5月收到黄淮四市发展促进资金80万元。莲花味精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前述各类政府补助款187.69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注:案例来自莲花健康公司公告)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莲花健康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并采用净额法结算,提高了产品的毛利率,也虚增了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政府补助准则未对日常活动进行定义。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莲花健康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企业发展促进资金、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也不能正常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且上述补助资金具有偶发性,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准则及相关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案例:莲花味精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

  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政府给予原材料价格补偿的请示》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1.944亿元人民币,项城市人民政府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价格补偿请示的批复》中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1.944亿元作为粮食价格补偿冲抵成本。《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以及《周口市政府关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被省证监局立案稽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均承认政府补助的存在,同时也阐释了政府补助没有到位的客观原因。

  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7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26,513,425.97元。(注:案例来自莲花健康公司公告)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政府补助没有到位存在客观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目前,在一些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问题的文件中,对该原则有所修正。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第四个问答规定,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关键词阅读:会计 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 利润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