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钜:沪伦通下东向CDR发行、交易规则确定

摘要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正式稿对东向CDR发行公司设置了明确的门槛要求

  一、东向CDR发行门槛确定,初始生成期不能兑回

  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正式发布沪伦通交易制度的8项配套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沪伦通下CDR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和上市交易相关收费事项2项通知,在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审核、跨境转换、做市业务进行规范的基础上,追加了对沪伦通下CDR发行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收费等规则,对沪伦通下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正式稿对东向CDR发行公司设置了明确的门槛要求,包括:(1)市值门槛: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2)发行年限要求: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3)发行规模要求: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根据门槛要求,伦交所当前在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年限且满足市值大于200亿人民币公司约有260家,沪伦通初期,东向CDR发行公司将是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有较大可能来自富时100(FTSE100)成分股,当前富时100成分股共有101只股票,包括荷兰皇家壳牌A、B类股票,共100家公司、合计市值21.24万亿人民币,其中,市值体量第一的荷兰皇家壳牌市值占比超过FTSE指数合计市值的13%。从行业分布来看,可选消费、金融类企业是富时100指数的主要成分,数量占比约四成。从发行规模来看,东向CDR发行募资规模下限为5亿人民币,对比2017、2018年至今A股IPO情况,2017年A股单只新股募资规模大约为5亿人民币,2018年至今单只新股募资规模大约为10亿人民币,最大募资规模方面,2018年至今,A股创新企业IPO(工业富联)最大募资规模约270亿人民币,普通IPO(迈瑞医疗)最大募资规模约59亿人民币,我们预计,沪伦通初期将遵循谨慎起步原则,单只东向CDR公司的发行规模将将参考当前A股IPO发行规模。

  东向CDR发行包括初始生成期、上市申请期和上市三大阶段,跨境转换机构进行东向CDR初始生成,根据《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初始生成期间产生的CDR将不予办理CDR兑回业务,初始生成达到上市要求后,将由公司发起上市申请,由上交所进行预审核业务。与公开征求意见稿一致,《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明确上交所将担任对东向CDR发行公司的审核角色,具体流程包括申请文件核对、申请文件受理、初审、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预披露等环节,最终由证监会进行申请的核准。东向CDR发行申请公司根据《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备齐材料后,由上交所核对材料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司将由预审核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上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预披露,最终由证监会进行申请核准。与创新企业发行CDR以及A股普通IPO不同,东向CDR发行公司的审核无需由发审委参与,上交所将设置上市委员会担任相应审核角色,且由于东向CDR的发行准入门槛较高,要求伦交所上市公司满足区间平均市值超过200亿人民币、伦交所上市3年以上且主板上市不少于1年等硬性条件,发行规模方面将不由上交所审核,东向CDR发行公司的审核程序也将较为简洁,提高优质伦交所上市公司通过沪伦通实现A股上市的效率。

  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对个人投资者设定了适当性条件,要求参与东向CDR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个人投资者不得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对个人投资者设立适当性条件符合沪伦通平稳起步的建设准则。

  交易方面,东向CDR将采取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商业务,投资者在买入CDR当日不得卖出。东向CDR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伦交所市场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按比例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与A股新股发行不同,东向CDR上市首日将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后价格涨跌幅与普通A股保持一致,涨跌幅限制为10%,其中,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其后首个交易日涨跌幅比例变为20%;此外,CDR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二、做市与跨境转换业务:沪伦通初期,东向CDR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角色可能重合

  在沪伦通制度中,跨境转换机构负责买入基础股票,由存托机构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后上市流通,而沪伦通下东向CDR将采取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混合制度,做市交易制度下将产生做市商角色,进行CDR的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业务。《跨境转换业务指引》规定,在沪伦通东向CDR业务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由境内证券公司担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BBB级别及以上、具备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而西向GDR的跨境转换机构由相应境外证券公司担任。《做市业务指引》规定东向CDR的做市商需由境内证券公司担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BBB级别及以上、具备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具备充足自有资金参与CDR做市业务且具备做市业务相应管理制度和硬件条件。同时《做市业务指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做市资金来源必须为做市商的自有资金。

  沪伦通下东向CDR的跨境转换机构要求和做市商要求有较高重合度,我们认为,沪伦通初期,东向CDR将主要采取做市商制度进行交易,其相应跨境转换机构与做市商将角色重合,由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担任。此外,《做市业务指引》要求,沪伦通下东向CDR的做市商不少于3家,若数量不足,将由上交所指定做市商开展业务,对做市商数量规定下限、采取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将减少CDR做市商的自有资金压力,利于做市业务的顺利展开,同时多家做市商对同一存托凭证进行竞争性做市将减少该存托凭证的买卖差价,利于做市业务稳定开展。

  三、沪伦通下双向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细则确定

  2018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沪伦通双向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进行了规则制定。在东向CDR业务中,中证登将负责CDR的初始登记、生成兑回登记等业务,负责CDR存量份额的记录并将之上报上交所。同时,根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证登将根据存托机构的申请对东向CDR业务提供现金红利派发、基础股票回购补偿资金派发、送股、配股、公开配售、份额分拆合并、网络投票等服务。在西向GDR业务中,西向GDR的存托机构、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均需在中证登设立证券账户。根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八条,存托机构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因生成、兑回GDR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业务;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在中证登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GDR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关键词阅读:孙金钜 沪伦通 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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