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军:国企与民企关系之争 竞争中性!

摘要
“竞争中性”原则为如何衡量国企改革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标准。离开这些清晰的标准,国企改革难免会陷入“鸡同鸭讲”的无谓争执。

  “竞争中性”原则为如何衡量国企改革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标准。离开这些清晰的标准,国企改革难免会陷入“鸡同鸭讲”的无谓争执。

1 “竞争中性”成为国企改革新指引

  近期,围绕国企改革的争论持续发酵,原因在于:

  国企本身是贸易冲突争论的焦点之一

  国企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具有风向标意义

  最近几年的“国进民退”引发民企焦虑,尤其是今年数十起国企收购民企上市公司案例

  “经济恐怖分子”吴小平的“民企退场”言论更引发回归“公私合营”的群体性恐慌

  在这种背景下,“竞争中性”概念出炉了:

  9月17日欧洲顶级智库比利时布鲁盖尔研究所(Bruegel)与中国智库“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CCIEE)在布鲁塞尔联合主办“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周小川在发言中提起大家注意:

  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起就搞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这一点很类似于OECD对国有企业的所谓“竞争中性”的若干准则,他们叫做Competitive Neutrality

  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时提出:

  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10月16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回应:

  我们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央行两任行长几乎“不约而同”谈及“竞争中性”,足以表明这一概念将成为国企改革的新标尺。

2 “竞争中性”新意何在?

  从字面上理解,竞争中性就是要确保国企和民企公平竞争,这似乎并无多大新意。毕竟: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

  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018年以来刘鹤副总理多次强调:

  坚持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

  既然如此,此时提出“竞争中性”的新意何在?笔者认为意义重大:

  “竞争中性”是国际范围内认可的标准话语。对待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最早是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 TPP(跨太平洋伙伴协议)的第十七章,专门有一章的篇幅对国有企业竞争中性进行了规定。

  “竞争中性”原则为如何衡量国企改革成效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标准。离开这些清晰的标准,国企改革就难以落地,甚至改革成效本身也会陷入“鸡同鸭讲”无谓争执。有了“竞争中性”这把尺子,就可时不时衡量一下国企改革的进展,矫正方向,防止偏航。

3 “竞争中性” 的含义

  2011年开始,OECD发表一系列报告推广该原则,并给出了更具体的界定。OECD 提出了竞争中性原则的八个“构件”,其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在国企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政策职能的情况下,对其成本要给予公平、透明的补偿。过度补偿相当于补贴,会给国企带来不当竞争优势。为保证公平和透明,国企的商业活动与公共服务、公共政策职能应当尽可能分开,至少在会计上要分开核算。

  2.在税收、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

  3.在国企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受益于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国有金融机构容许那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应破产的国企继续存在,相当于一种隐形担保,对它们的债务豁免相当于补贴。

  4.在国企股权融资方面,国家作为股东要求国企提供与市场投资回报率相当的国有资本回报率。如果国家股东无此要求,就相当于降低了国企的股权融资成本,使其对低回报或亏损具有更强的承受能力,从而有更大的能力以压价或抬价与其他企业竞争。因此,给国企注资而不要求市场水平的回报率,实质上也是一种补贴。

  TPP 文本除第十六章要求成员国保证全国性竞争法律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包括国企外,专门为国企而设的第十七章规定了各成员国应遵守的三个基本原则:

  1.非歧视和商业考虑:国企在采购和销售中不歧视任何企业,仅依据价格和质量等商业考虑做决策。

  2.禁止对国企提供非商业资助(noncommercial assistance)。非商业资助具体包括:赠款或债务豁免;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其获得条件比其他企业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的条件更优惠;与私人投资者包括风险资本投资者通常的行为不一致的股权投资;一般基础设施之外,获得基础设施服务的条件比市场上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的条件更优惠。

  3.监管者和法庭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由很多复杂因素界定,其中包括 TPP 对国企的定义,以及非商业资助是否来自国企的所有制身份、是否对别国企业构成了“不利影响或损害”( adverse effect or injury )。

4 当前国企离“竞争中性”的距离

  就现阶段而言,国企比较受国内外关注的问题包括:

  融资优势:国有银行不仅倾向于向国企发放贷款,且国企陷入财务困境后更易得到政府的救助。2018 年 7 月发表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中国动态观察报告》中指出:

  .....在银行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中,流向私营企业的比例从 2013 年的 57% 下降到 2015 年的 19%,而在同一时期流向国有企业的比例却几乎翻了一倍,从 35% 上升至 69%。

  相比之下,国企只占 GDP 的 1/4 左右。80 年代科尔奈提出的“国企预算软约束”至今仍是一个困扰我们的魔咒。

  政府与国企关系:国企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背景的项目中往往占据特殊优势,这也是欧美国家对“中国制造 2025 ”、“一带一路”等计划带有疑虑的原因所在。有时国企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有时国企又可能出于“政治动机”而以不惜亏损的心态去参与竞争。有时,地方政府也会通过补贴等方式影响国企的运营。

  行政垄断: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企在电信、电力、铁路、能源等领域享有行政垄断地位。2005 年、2010 年先后出台的促进非公经济 36 条、新 36 条,都未能撞开玻璃门和弹簧门。打破行政垄断需要付诸实际行动。2015 年以来银行业向民营银行敞开大门,是值得其他行业效法的案例

5 行动方案

  要真正实现国企的“竞争中性”,还有很多硬骨头需要去啃:

  第一,在电信、电力、铁路、能源等领域,采取明确行动向民企和外企开放。允许各类企业获得公平的准入资格。

  第二,通过大胆的混合所有制与落实“管资本”理念,淡化国企的行政色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特别是要推动国企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坚决落实 1999 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取消国企行政级别的决定,要消除国企领导的“行政色彩”。这是最难也最重要的一点。

  第三,要消除国企的金融优势,有三项紧迫的任务:IPO 注册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淘汰僵尸企业。要切实淘汰僵尸企业,对政府、国有银行为国企特别是僵尸企业兜底的现象进行问责,以明确的方式要求银行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上对国企和民企坏账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惩戒。

  第四,推动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例如,在房地产领域,落实国资委 2010 年关于央企退出房地产的要求,并把这一政策推广到地方国企。国企退出房地产,只是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骤之一,但这一步骤将为退出其他竞争性领域提供操作经验。

  

  第五,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各级政府的各类补贴、基金,都应向社会充分公开,并接受舆论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最后,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企的“竞争中性”必须是“实质大于形式”而非做一些表面文章。政府和国有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司法系统应该鼓励国企及其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和“有关部门”逾越《公司法》的行政干预提起法律诉讼。国有股东不能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向国企发出各类通知要求和指令。无疑,这是一场观念和灵魂深处的革命

关键词阅读:国企 民企 竞争 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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