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馨莲:税务全责征收对社保缴费的影响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此,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反映这将带来社保缴费的大幅增加,导致企业入不敷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因此,有必要对实行税务全责征收对小微企业社保缴费的影响进行分析。

  壹 社保征收体制现状和改革方向

  目前,全国社保费的征收体制并不统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另一种是税务征收模式,其又包括社保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务代征模式,以及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基数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收环节的税务全责征收模式。

  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看,社保征收和税务征收的省份分别为14个和18个,实行税务征收的18个省份中,广东、福建省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全部职能转至税务部门,浙江省则是将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职能转至税务部门,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职能仍在社保部门。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明年起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实现税费统征统管,同征同查。社保征收体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充分发挥税务征缴优势,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效率。同时通过加强参保数据和税务数据的精确比对,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贰 实行税务全责征收后对小微企业社保缴费的影响分析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标准,我们筛选了部分行业的部分小微企业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纳税人数、纳税基数进行了比对,从数据对比情况并结合实际调研情况看:

  一是小微企业扩面还有一定空间。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占从业人数的比例在7成左右,但是考虑到一些小微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从业人员数据也存在不实的情况,这一比例可能还要略有降低。同时,不同行业的参保情况也略有差异,一般而言,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平均薪酬水平和人员素质较高行业的参保比例较高,而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参保比例相对较低。

  二是小微企业缴费基数普遍不高。从抽样调查数据看,除了少数金融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较高以外,不少小微企业都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方面是因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确实不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813元。另一方面,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也确实存在。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职工为了增加当期收入等原因,选择少报漏报缴费基数。

  三是税务全责征收对社保缴费的影响。税务全责征收并没有改变原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若企业一直以来都是按照真实收入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税务全责征收以后对企业用工成本没有任何影响,而一些原来不合规的企业经营成本肯定会有所增加,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事实上,由于不少小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长期以来没有合规缴费,下一步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比对后,这些企业的社保缴费肯定会有所增加,但这样对参保人员将来享受社保待遇是有好处的。如某制造企业月平均缴费基数在3000元,该企业从业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按养老保险费率19%+8%计算,足额征缴后,企业和个人每月分别多缴纳152元和64元,感觉到手工资可能减少,但是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计息,且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采用的缴费基数也会相应提高,从长远看,对参保人员是有利的。

  叁 实施税务全责征收后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数据对比问题。实施税务全责征收以后,税务部门可能不再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是由企业自行申报工资总额,这样依然会存在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从业人数的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和稽核检查。

  二是关于信息共享问题。由于税务部门只管征缴,而缴费人员是否享受待遇与其无关,因此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费后如果不能及时向社保机构传输数据信息或者传输的数据信息有误,将直接影响到退休、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及时办理,因此,需要加强部门间数据对接和数据共享,在提高经办效能的同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肆 政策建议

  一是综合降低小微企业税负。虽然近年来国家和省均出台了对小微企业减免税费的政策,但是小微企业高税负的情况依然存在,例如在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实行“营改增”后,人工成本并不属于增值税税前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一些人工成本占比较大的企业,税负压力较大。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对小微企业出台系统性的税收减免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

  二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近期社会各界对于社保征收体制调整的讨论很多,但是很多测算都建立在原来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和按实际工资缴费进行比对,而忽略了如果实际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下限还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本来就是违法的,且这样直接损害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等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参保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社会保险权益。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后有助于征管效率提升的同时,企业总体负担不会快速上升的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统筹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目前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还不尽统一,不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且当前单位费率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还承担了历史欠账需要。建议下一步结合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抓紧落实划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稳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并降低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这样既有助于推进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也有助于在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

  四是完善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机制。国发﹝2016﹞56号文件明确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发布制度和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机制,尽快将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避免对低收入人群的制度性挤出。

  五是允许小微企业逐步过渡到位。考虑到小微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建议下一步实行税务全责征收后,重点加强参保数据和纳税数据比对的同时,综合考虑企业可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需要等因素,稳步做实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本文为长江产经智库授权金融界网站发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您有干货观点或文章,愿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最权威最专业的意见参考。无论您是权威专家、财经评论家还是智库机构,我们都欢迎您积极踊跃投稿,入驻金融界网站名家专栏,邮箱地址:zhuanlan@jrj.com.cn,咨询电话:010-83363000-3477。期待您的加入!

关键词阅读:盛馨莲 社保 税收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