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之夜 老实人的致命反扑

摘要
甚至千呼万唤的“无限防卫权”,在行使中也将是一柄双刃剑,因为每个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昆山之夜的次日,案发路口恢复宁静。

  文. 左手曦月右手清阳 | 律师,法律公益人

  这两日,江苏昆山的一起电动车小哥反杀宝马男案件,引发了对“正当防卫”的全民大讨论。

  上一次这个概念成为席卷舆论空间的国民话题,还是冲着“辱母案”中的于欢,以及更久远的,“玉娇刺官案”中的邓玉娇。

  老实人的致命反扑

  昆山人民说,没有想到家乡竟以这样一种方式上了热搜,成为全国人民的视觉焦点。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处交叉路口,社会人称“龙哥”的刘海龙在驾驶宝马车转弯时违章挤到非机动车道上,被骑电动自行车的小哥于合明挡住去路。宝马车上下来几名男女将电动车挪到路边,双方发生争执。此时,龙哥冲下车推搡殴打电动车小哥,并在对抗中跑回车中取来砍刀,连砍电动车小哥四刀。第五刀时刀子脱手,电动车小哥抢先捡到并开始反击,砍击花臂龙哥数刀,在其跑向车子时仍然追击。随后,龙哥伤势过重死亡,电动车小哥则被警方控制。

  花臂龙哥跑回车内拿刀的瞬间。如果没有这个举动,两人的命运大概不会发生戏剧化的转折。

  网络空间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日,基本停留在调侃社会人“不作死就不会死”的层面上,然而在听到一些法律人对事件的法律后果做出与预期不一致的评判后,公众的话题开始聚焦在电动车小哥“反杀”的性质上。

  被误解的正当防卫

  最近被问到最多的问题是:你觉得,电动车小哥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

  然而这其实不算一个“正确”的问题。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情节,它的对立面是“防卫过当“。而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刑事罪名。行为人在“防卫过当”这一情节下,根据案件具体主客观情形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所以,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天平的两边。这个问题就好像在问“从巴基斯坦到爱因斯坦有多远”一样。

  那么,电动车小哥的“反杀”,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社会公众近乎压倒性地支持“正当防卫”,而被逼表态的法律人则小心翼翼地探讨着案件的细节和防卫的限度。专业观点的分歧并不奇怪,“正当防卫的限度”本来就是审判中一个微妙的难点,即使同是律师的我和先生一家两口,都能争到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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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怎么说?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需要考虑三点:

  一是实施防卫是不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比如警察与歹徒搏斗,以警棍击之,歹徒还手的话,敢说是“正当防卫”试试?

  二是加害行为是不是正在发生。比如看路边有一个彪形大汉,心生狐疑怕其侵犯自己,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趁其不备暴揍之,显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建议去看心理医生排除被害妄想……相对地,如果彪形大汉先动手侵犯,你拳脚还之,大汉怂而遁走,你欲将剩勇追穷寇,追打其致二等残废,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方的侵害行为早已结束

  网友为姑娘们自我保护支的招。

  三是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就是实现防卫目的所需的最轻的防卫手段,比如和路人发生争执,对方赤手空拳推搡或踢打你,你以拳脚防卫保护自己就OK,如果掏出刀来捅一气,就是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人屋檐下的争论

  即使在理论层面有此共识,我和先生依然各执己见:

  先生认为:明显是正当防卫啊。

  花臂龙哥可是拿刀砍人啊!连砍四刀,劈头盖脸去的,电车小哥有充足理由认为对方的行为不是“挑衅”而是“杀人”,而《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行使无限防卫权,即,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小哥于海明砍伤花臂龙哥后,直到警察赶来,一直紧握刀子呆呆坐在一边。

  “这种你死活我的情形,对方战队还有一伙儿的人,抢到刀不奋力还击,现在死的就是电动车小哥了。”

  我则认为:肯定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啊。

  虽然花臂龙哥不法侵犯在前,但是电动车小哥抢到刀后也是连砍数刀,期间花臂龙哥已经受伤、捂着肚子跑向车子,此时龙哥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客观上也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正当防卫”的时点就到此为止了。而电动车小哥还继续追砍,在客观上,就属于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在主观上,他很可能存在强烈的屈辱和愤怒感,报复动机大于防卫动机。

  “这种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极大。”

  先生反驳:

  谁说花臂龙哥是要逃跑?他前一次回车里是拿出一把刀,我怎么知道他这次回去不是拿出一把枪?花臂龙哥不法行为带来的紧迫危险性仍未消失,而且他先前的违法行为会对电动车小哥的判断构成影响。

  这位高赞网友显然和我家先生一个路数。

  我说:那也是超过必要限度。

  龙哥受伤逃跑,刀又在电动车小哥手里,此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持刀观望”,看看龙哥想要干啥、有什么进一步行为的线索。如果他奔后备箱去,小哥再采取措施也来得及,而不是上去就砍、置之死地。当然,如果龙哥“作”到边跑边喊“你等着,老子拿枪崩了你”之类,那么就能够认定紧迫危险性确实存在,对电动车小哥的追击行为就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归根到底,还是要看案件的证据细节。”

  先生说:“他就是喊了他有枪。”

  我:“……你这案情是不是开外挂了(道听途说地知道得太多了),反正我没看见这个报道……”

  网传于海明的供述,疑似我家先生开的案情“外挂”。

  为了家庭的和睦,我和先生求同存异地点到为止了。但先生沉吟一下做了最后陈述:

  其实公众之所以那么支持将电动车小哥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因为这样一个描龙画虎、前科累累、动辄拔刀相向的社会人形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造成了公众的恐慌。老百姓潜意识中期待,在被迫防御中杀死这样一个人,是可以“白杀”的。

  我也做了最后陈述:

  公众的心理确实如此。但是即使他是一个犯过罪的人,也不代表他在这个案件中理所当然地被处决。即使是犯罪人,法律也保护他合法权利的那部分。这样的法律体系才是社会安全感的保障

  令人遐想的无限防卫权

  在很多善良公众的心中,电动车小哥不仅仅是“正当防卫”,甚至是“为民除害”。

  我知道这在浪尖风口是一个政治正确的安全立场,甚至在知道电动车小哥老父亲刚刚去世,儿子也罹患淋巴瘤之后,我也在内心深处期待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更多对他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支持“正当防卫”的认定,让这个命运隘口中的可怜人少承受一些波折。

  但同情抑或义愤,都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改变法律本身的判断逻辑。

  甚至千呼万唤的“无限防卫权”,在行使中也将是一柄双刃剑,因为每个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对于于欢,这个标准是11个流氓级别的逼债壮汉将母亲的头按进马桶、进行持续不断的言语辱骂、将烟灰弹到母亲胸口甚至脱下裤子用生殖器抽打母亲的脸(忍无可忍的于欢操刀刺进了辱母者的下腹以图阻止),而对于邓玉娇,则是在洗浴中心被招商办主任邓大贵两次推到在沙发上纠缠和言语羞辱(于是邓玉娇认为自己“会被打死”,向邓大贵左颈、右胸等要害部位连刺数刀)

  2009年邓玉娇案后,“邓玉娇无罪”、“烈女斗贪官”的民意呼声一度淹没了公众舆论空间。

  正因是“无限”的防卫权利,其适用的范围才会被更加严格地限制,因为法律除了惩治犯罪、保护权利的功能,还将指引人的行为

  如果无限防卫权成为自卫者的尚方宝剑,我们的亲人、朋友甚至不知轻重的孩子,都可能在与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被当作暴徒而毫无节制地打击。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可能被其利刃所伤。

  这些讨论与反思,才是昆山这个不宁静的夜晚留给法治社会的遗产。

关键词阅读:昆山之夜 老实人 致命反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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