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虚拟币“套路深”段子 是真的吗?
近日,朋友圈流传一个故事:一公司开发神奇手游,可充值,人民币与游戏币1:1自由兑换,兑换手续费千分之二,游戏里有钱庄发行理财产品,年化30%。玩家打怪获得装备后不提现,改去钱庄理财。游戏公司盆满钵满。玩家去公安报案、民事起诉、文化局举报,均未果。最后,玩家撂下一句话:城里套路深,我要回农村。
故事被广泛传播后,上海有学者找我讨论,到底游戏公司有没有法律瑕疵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玩家如果遭遇财产损失,该如何保护自己?
我们必须说明,此案为虚拟案例,证据情况不明,请勿对号入座。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是,是否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公众利益或其他利益。
而在本虚拟案例中,法律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管理秩序和老百姓的钱袋子。
如果游戏公司在一开始就制定了这样的兑换制度,那么,游戏公司作为单位,将游戏币与人民币锚定,游戏币就意味着一定数量的钱。拿着这些币去做年化30%的理财计划,其实就是拿着钱去做高利息的理财计划。因为,币随时可以转化为当下流通的钱,存币就等于存钱。
往深一步思考,本案的关键实际在于:人民币与游戏币1:1自由兑换,这个规矩到底是谁定的?如果兑换规则是游戏公司制定的,那么,游戏币=人民币的事实游戏公司是明知的,且一手促成此事。按照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犯罪。
如果自由兑换不是游戏公司制定,而是用户社区自发形成的,脑补:小区里自发形成的周末小市场,如若如此,则,游戏公司不构成犯罪。
此时,如果增加一个变量,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游戏公司表面没有定规矩,实际上安排“托儿”到用户社区去做市场,引导市场形成1:1自由兑换的规则,那么,游戏公司还是会按照非吸罪进行处理。
读者可能会好奇,飒姐用的词汇一直是“游戏公司”,难道公司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吗?答案是肯定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板子可以打在单位头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有币圈的朋友此时“呵呵”一笑,我们没有公司,我们都是基金会和虚拟团队,法律没办法处理我们了吧?
其实,并非如此。
有法律常识的人,应当知道:通常单位犯罪的处罚比个人犯罪更低。在实践里,辩护人也常常采取把个人犯罪往单位犯罪上辩护的策略。
如果币圈没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主体,一旦行为被定性为违法犯罪,要处罚的就是从事这件事情的“个人”,本来为了逃避法律,结果反蚀一把米,得到一个更重的结果。(切勿当法盲)
此案,也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游戏公司本来就是虚假的,行为人本来就是想骗取对方的钱财,那么,本案性质就变了,可能会滑向更重的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其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然,这需要充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玩家如何维护自己权利?这个问题是基于游戏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到底触犯了哪个罪名,两个罪名皆可到游戏公司所在地进行报案,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自述材料、充值记录等。
非吸罪名,玩家的法律定性是集资参与人,可以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随时获取案件进展,在整个刑事案件程序完全结束(1.5年左右),法院执行局会安排资金返还,时间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合同诈骗罪,玩家的法律定性是被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整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开庭时可以委托律师出庭支持公诉方并提出追偿方案。资金的返还也是要等到全案结束后,由法院执行局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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