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强化退市 刘姝威的建议是否可行

摘要
一只股票股价跌到几毛钱,甚至几分钱,投资者是付出了巨大代价的。股票如果因此退市了,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失去的回本的机会,其付出的代价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因为如果不退市的话,不排除公司还有乌鸡变凤凰的可能性。而这种市场交易行为引发的退市,投资者显然是得不到赔偿的。

  627日,深交所正式启动对欺诈发行公司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也是从当天起,金亚科技复牌,进入为期30天的复牌整理期,然后股票会暂停上市。之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将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而且由于金亚科技是创业板公司,并且又因为涉及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因此,金亚科技一经退市,将不再作出重新上市安排。这也意味着金亚科技一旦退市,也就永久告别A股市场。

  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令人关注。无独有偶的是,就在深交所对金亚科技开启强制退市机制的当天,证券市场的名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万科独董刘姝威也在媒体上刊出文章,建议公司股价低于某价位持续三个月自动退市,刘姝威将此称为是“让市场参与决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很显然,刘姝威这是给中国股市出了一个馊主意。

  这个建议显然是没有可行性的。因为如何确定“低于某价位”所涉及到的“某价位”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实际上就目前的退市制度来说,在涉及到市场行为引发的退市问题上,已经有这样的规定,即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而刘姝威要在此规定之外,再确定一个“某价位”,这显然不可行。这不仅如此现行的退市标准有重复之处,而且如何认定“某价位”低了,不合理,因此必须退市,这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毕竟上市公司的优劣不一样,这个“某价位”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是不可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的。

  比如贵州茅台,其股价低于200元,这个价位就偏低了,就是不合理的。而对于一些业绩亏损的ST股来说,其1元的股价也就高了。如果我们在1元面值的退市标准之外,再确定一个“某价位”,比如2元股价,这对于某些垃圾股来说,不是太低了,而是太高了。

  而且以价格的高低来确定退市标准,这本身就不合理,与国际市场上通行的做法并不相符。实际上,目前退市制度中的规定,即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这一规定本身就不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比如在香港股市,多的就是“仙股”,甚至不乏几分钱、1分钱的股票。这种情况在美国股市也是存在的。实际上,对于一些基本面很差的公司,由于还不符合退市标准,因此,它们在市场上也就只值几毛钱,或者几分钱,这其实是合理的。应该允许它们在市场上存在。这种做法既然国际市场上允许,A股市场也就应该与国际市场接轨。不仅不能搞刘姝威的“某价位”那一套,甚至就连现行退市制度中有关低于1元面值退市的标准也应予以废弃。

  当然,之所以认为“某价位”这种退市标准不合适,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只股票股价跌到几毛钱,甚至几分钱,投资者是付出了巨大代价的。股票如果因此退市了,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失去的回本的机会,其付出的代价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因为如果不退市的话,不排除公司还有乌鸡变凤凰的可能性。而这种市场交易行为引发的退市,投资者显然是得不到赔偿的。这也意味着退市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来承担。所以,这种退市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也正因如此,在退市的问题上,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必须从严,甚至要进一步强化。因为这样的退市,违法违规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可以向有关的责任人索赔。当然,在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上,相关制度的建设还应该跟上,用投资者保护制度来为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保驾护航。

  而对于涉及到市场行为引起的退市,其退市的标准应尽可能予以弱化。在这个问题上,要尽可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而不要另搞一套。毕竟这种退市,带给投资者的是实实在在的损失。而且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也很冤。毕竟企业不涉及到违规违规行为,也不触及到财务指标引发的退市标准。就因为市场交易行为而退市了,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并不公平。而这样的规定明显会引发负面作用,那就是引导上市公司来操纵股价,进而避免退市。因此,这样的规定明显是把“好人”变成了“坏人”,属于“坏制度”范畴。

关键词阅读:退市 刘姝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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