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太领:区块链代币的有效监管

摘要
代币反映的是劳动者对区块链所拥有的权利.从代币的权利起源和权利内容看,它兼具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部分权能,用传统的法律权利概念已无法解释。鉴于它代表的是针对区块链的权利,因此毋宁说它就应该叫做“区块链数据权”(Right to Chain),或统称为“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作者|侯太领「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目前,各国都在尝试对区块链代币实施有效监管。总体上看,对各种代币从法律上进行准确定位、监管代币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代币引发的金融风险等,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一致的选择。对于代币带来的洗钱、非法融资、逃税等问题,都实施严厉打击。同时,各国也认识到代币监管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产品监管,事关如何对待代币的底层技术,即引领创新潮流的区块链技术的问题。对此,各国大都采取区别对待、剥离代币与技术的方法,在严控代币风险的同时,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厘正代币与区块链的关系,既要防范金融风险,也要支持技术创新

  代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没有区块链就没有代币,但区块链本身却是一项独立的、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创新技术。区块链采用分布式全网数据存储和记账方法,从而打破了中心服务器对数据和信息的垄断控制;采用P2P传输机制,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直联、同步和协作;其对加密算法的深度运用同时满足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多重需求;其内在的“共识”机制促进了陌生人间的平权、开放和信任。区块链能够从原理上解决当今互联网技术的许多痛点,可谓互联网时代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技术飞跃。

  但在许多场合下,区块链仅仅被当作了制造代币的技术,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区块链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而问世的,其发明者本意就是要创造一种数字货币来挑战法定货币体系,而并非是要单独开发一项新技术,所以这项技术从一诞生,就被当成了造“币”技术。第二,区块链迄今仍未走到替代现有技术的成熟阶段,与代币绑在一起不仅能够吸引资本、聚合财富,而且也能刺激技术研发,从而促进技术自身不断完善。因此比特币之后的区块链项目,大多沿用了发行代币的模式,导致区块链技术不断完善的同时,其造“币”功能也不断地被强化。第三,企业借助区块链进行ICO,可以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规避监管制度,公开募资,甚至非法集资,区块链的融资功能因此也被炒作夸大,代币的价格暴涨,人们对代币的关注度远远超过了其技术本身。

  但事实上,代币并非区块链技术的必备要素,只是附加在技术之上的一种激励机制。标准的区块链是指“公链”,公链必须是开源、开放、完全去中心化的技术,其最大的属性就是公共性,理论上不应归属于任何一个节点或者个体,而应由所有人共有共治共享。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面临“公共悖论”问题,即除非政府投入公共资源有组织地研发,否则很难吸引到私人部门为之付出。但区块链技术的创立发展却主要是由民间资本助推完成的,原因在于代币的激励作用,正是由于区块链被视为一种“币”,并且只有通过比拼算力才能得到“币”,从而吸引了无数技术人员和“矿工”为其投入人力、财力,这项技术才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代币实质上是区块链程序所发出的“Token”。Token原本是“令牌”“通证”之意,表示有权在网络上执行某种操作,可用于身份验证、用作记账单位等。比特币等区块链技术巧妙地将“Token”拟制为一种新型“货币”,并为Token的获取附加上算力投入、竞争记账、区块维护等条件,同时为Token的使用设计了类似于货币支付的场景,有意识地进行了“币化”,以此在技术和财富之间建立起意象联结,使人们误以为区块链技术是造“币”技术,开发区块链能够迅速发财致富。这是早期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卖点和发展动力,也是区块链技术具备自我激励功能的奥妙之所在。

  当前的区块链技术,尤其是联盟链和私链,已经淡化了“币”的色彩,其价值和意义已经得到认可。Token的功能也被进一步发掘。目前,基于区块链的Token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区块链在开发和维护过程中发出的内生Token,即被过度炒作的各种代币;另一类是将各种已有的实体或虚拟财产“Token化”,从而实现在区块链上记账和交易的Token。区块链因此也被誉为“价值链”,甚至催生了一种被称作“Token经济”的新业态。

  由此可见,代币原本只是一组数据,其功能是记载和反映那些为区块链投入或付出过的劳动者所应得的权益,从而在技术内在的机理中植入有效的激励,使区块链能够突破“公共悖论”,对资本和技术人员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市场体制下,激励是通过赋权来完成的,如投资者被赋予股权、发明者获得专利权、建造者获得物权等,权利的本质是劳动者应得的利益或叫价值,价值的尺度才是货币,而且只能是法币。所以,无论从技术的角度,还是市场的角度,区块链内生的代币都不是一种“币”,而应该是一种权利。许多国家的监管部门将代币定性为财产并不算错,但不够精确,严格来讲,区块链才是一种财产,代币则是财产之上的权利。

  将代币还原为权利,就找到了监管代币的逻辑起点和法律支点,同时也厘正了代币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使治理代币乱象和促进区块链技术进步二者兼顾成为可能。

  代币的法律实质是“数据财产权”,应当据此建构监管机制

  那么,代币是一种什么权?该当如何对待这项在区块链技术创新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禁止ICO之后,如何才能重建区块链的激励机制。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技术,它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也为创设专属于互联网的新型权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其实,如何界定互联网场景里的各类权利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我国政府最近提出要“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英国政府拟将“数据权”(Right to Data)列入公民基本权利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代币反映的是劳动者对区块链所拥有的权利.从代币的权利起源和权利内容看,它兼具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部分权能,用传统的法律权利概念已无法解释。鉴于它代表的是针对区块链的权利,因此毋宁说它就应该叫做“区块链数据权”(Right to Chain),或统称为“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区块链数据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既能保护劳动者在区块链上应得的利益,同时还能正本清源,消除代币乱象。将区块链纳入法定权利的保护体系,也为监管代币找到了可行的路径,这意味着围绕这项技术的资本运作能够更快地转向有序发展,投资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有效保护。

  建构“数据产权”交易机制,实现对代币的有效监管

  目前,禁止ICO,或将其纳入相对严格的证券发行监管框架,已成趋势,这种简单直接的做法虽然效果明显,却会使区块链技术对资本的吸引力不断下降。有些区块链项目ICO受阻之后,机械套用股权模式去融资,更多的项目则依赖大公司的主导开发成私链或联盟链,重回中心化或弱中心化之路。这种局面既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会影响区块链技术的进步。

  技术与资本相结合,是技术与资本共同的需求,市场的功能是为这种需求提供通道,监管的意义则是使之规范有序。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方式,主要是用能够代表技术潜在价值的“预期权益”换取资金,对于独角兽公司而言,“预期权益”是指“股权”;对于区块链而言,“预期收益”就是“数据财产权”。所以,禁止ICO,理所应当。但禁止之后,尽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收购“数据财产权”的新机制,更显急迫。

  为此,首先要为代币正名,禁止继续使用代币名称,统一改称“区块链数据权”,明确“Token”是针对数据和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而不是某种货币。作为一种权利,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也即区块链本身的应用价值。这种定性能使投资者更容易判定代币的真实价值,回归理性;也更方便监管部门在创新技术和投机炒作上作出判断。

  其次,应当为“区块链数据权”及其他数据财产权提供法律支持,通过专门立法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内容确定的独特权利,并且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保护数据资产和互联网专属权益的法律权利体系,使“矿工”们权有所据、利有所生,让新技术始终保持强大的激励进阶能力和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为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乱象治理指引法律路径。

  再次,应当抢占围绕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全球金融市场监管高点,整合各类亟待规范的国内代币交易平台,由政府统一设立监管有效、规则严整的国家级“数据产权交易所”,进而确立区块链的技术规范,推出标准化的区块链融资项目准入、发行、交易和退市规则,面向全球吸纳优质的区块链项目入场。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顺应“Token经济”的业态趋势,研究建立链下资产“Token化”的发行和交易机制,逐步推出涵盖各类数据财产权的交易品种。以此管控金融风险,引导风险资本投向,并且促进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发展。

  最后,数据产权交易所不同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不是股票、债券,而是“区块链数据权”、“Token化”的资产单位等新型数据权利和凭证;交易模式也不可能沿用传统交易所高度集中化的模式,而要根据区块链的技术原理,设计一套“节点”化的全新交易方式。而且,由于区块链的公共属性,一定程度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难以确定发行主体和受监管主体等问题,需要借鉴“沙盒监管”的理念精心设计操作规则,宽容对待创新技术。

  总之,代币乱象需要监管,区块链技术需要扶植,二者兼顾的结合点就是“数据财产权”。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利保护和利益确认机制,一家足够开放且管理规范的“数据产权交易所”,不仅能够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还能促进区块链技术的飞跃,对全世界的创新技术和风险资本也能形成巨大吸引力,从而达到汇集先进技术和国际资本的效果。这对于活跃资本市场、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技术进步,乃至于人民币国际化、“中国制造2025”等,都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责任编辑 张驰)

  

关键词阅读:区块链代币 有效监管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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