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新:A股改写单一工业版IPO标准

摘要
作为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提升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度,不仅仅只是允许新经济概念企业IPO,而且还应该允许 IPO定价完全市场化,同时废除市值配售打新的做法,让全体投资者共同分担打新风险,并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让市场充分释放风险,以此威慑盲目打新、疯狂炒新的过度投机。

  A股改写单一工业版IPO标准

  ——人大授权AIPO体制改革

  A股创设多通道IPO标准)

  特别提示:当前A股接连推出的IPO改革系列重大举措,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法》修订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以修订原证券法部分过时条款,以便及时推进注册制改革这一重大工作。20182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有效期获准延长两年。

  一直以来,我国A股市场IPO门槛标准设计,重点强调公司过去的盈利水平及资产规模,注重历史财务指标审核,而相对淡化营收成长性及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的可持续性。这一传统IPO标准主要适用于传统行业的成熟企业,它将新业态、新经济企业排斥在IPO大门之外。正因如此,一批最能代表新经济特色的大品牌企业,如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曾被A股市场拒之门外,成为境外挂牌的中概股或红筹股,我国内地投资者无法分享这些企业高成长的红利。

  很显然,在新经济时代,这一传统工业版IPO模式已无法适应新时代、新经济发展需要,我们必须大幅提升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度,借鉴我国香港股市和美国股市的成功经验,构建多通道IPO标准及多套持续挂牌最低标准,以适应各类业态企业IPO及退市需要。

  就在全国人大再次授权注册制改革后不到一个月,2018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本意见仅适合创新企业中的部分“试点企业”,这类试点企业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或尚未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首次明确提出: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这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这一文件首次明确达到一定条件的“未盈利”创新企业也可以实现IPO,对存在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的创新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也可以有IPO机会。

  201866日,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多个重要文件,包括《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相比普通企业原有IPO标准,创新企业全新IPO标准有两大特征:第一,试点企业必须是政策指定范围内的创新企业;第二,试点企业在营收与估值上必须达到一定的门槛标准。下面所列就是普通企业的IPO标准与试点企业的IPO标准的不同之处,其余没有列出的条款均为二者必须共同满足的条件。

  一、普通企业IPO门槛

  (一)创业板普通企业IPO门槛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主板普通企业IPO门槛

  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试点企业IPOCDR门槛

  (一)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申请IPO条件:

  1)主营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

  2)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 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

  3)对盈利水平及未分配利润不作要求。

  (二)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回归AIPO或发行CDR

  1)境外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这里所称市值,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120 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1 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120 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

  2)对盈利水平及未分配利润不作要求。

  以上试点企业与原有普通企业的不同IPO门槛标准,形成了“双通道”IPO标准,这是A股市场成立28年来首次打破单一工业版IPO标准,初步形成了多通道IPO标准,这虽然只是IPO改革迈出的一小步,但它却代表着A股市场跨越性发展的一大步。只有跟上新时代、新经济的节奏和步伐,A股市场才有远大的前途和美好的明天。

  有股民发问:如果亏损企业可以上市,那么,原先的退市标准“连续三年亏损”必须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必须终止上市,还能继续有效吗?当然有效!

  借鉴美股经验,A股构建多通道IPO标准后,退市标准也会改制为对应的多套“持续挂牌最低标准”,只要上市公司能够满足其中一套最低标准,就可以不退市; 反之,如果所有各套持续挂牌最低标准都无法达到,则必须强制退市。

  当未盈利企业可以IPO,当异型结构股权可以IPO时,我们要改变的不只是一个退市制度,更重要的是,我们投资者必须改变过去的估值理念和传统投资习惯,炒小、炒新、炒差的手法已经过时,炒壳、赌壳、借壳已成昨日黄花。

  当然,作为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提升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度,不仅仅只是允许新经济概念企业IPO,而且还应该允许 IPO定价完全市场化,同时废除市值配售打新的做法,让全体投资者共同分担打新风险,并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让市场充分释放风险,以此威慑盲目打新、疯狂炒新的过度投机。

关键词阅读:A股 单一工业版IPO标准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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