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双重股权结构应由公司选择 但须辅以日落条款

摘要
双重股权结构应由公司选择,但须辅以日落条款。如果A股市场也要引进这种股权结构,那么实现“同股不同权”这一机制的关键就在于让投资者在初期就了解这一机制,而不是在投资后期才意识到他们购买的股票只有股权却没有投票权。

  【本期导读】5月12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莅临中国人民大学,出席第四届思想中国论坛并与参会嘉宾畅谈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国企改革,这是哈特1994年之后首次到访北京,《金融界会客厅》有幸在本次论坛上见到了哈特教授。

  第四届思想中国论坛由当代经济学基金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联合主办,主题为“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国企改革”。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夏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长江商学院经济学教授许成钢,原天津财经大学校长、现南开大学教授李维安,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石化集团董事长傅成玉等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聂辉华教授主持了论坛。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周年,也是我国第三轮国企改革浪潮开启的关键之年,在当前讨论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理论似乎正逢其时。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理论尚未真正建立。中国国企改革、企业改革所需的指导理论也尚不明晰。那么什么是最贴近改革的指导理论?我国每轮国企改革的痛点究竟是什么?目前中国新旧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新经济企业核心关注点应当是什么?初创企业如何才能发展成像阿里巴巴、谷歌这样的好公司?股权设计制度是否重要?“同股不同权”如何理解?特朗普意欲放松监管是否合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奥利弗·哈特先生作为企业契约理论界的经济泰斗,其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企业最终的剩余控制权(incomplete contract and control)无疑为当今的国企改革、企业融资、企业合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让我们聆听诺奖得主的理论精髓,聆听这位泰斗级人物如何看待中国新经济的崛起、“国企改革”的根本困境以及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等问题。

  【本期嘉宾】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1974年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是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英国科学院院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2016年10月10日,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方面的成就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第四节 奥利弗·哈特:双重股权结构应由公司选择 但须辅以日落条款

  关于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哈特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同股不同权”是应该被提倡的。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应该取决于公司意愿。而投资者是否认可“同股不同权”的机制则主要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市场上好的公司有许多,如果不认可某家公司“同步不同权”的股权结构,那么投资者完全可以去市场上重新挑选别家公司进行投资。

  如果A股市场也要引进这种股权结构,那么实现“同股不同权”这一机制的关键就在于让投资者在初期就了解这一机制,而不是在投资后期才意识到他们购买的股票只有股权却没有投票权。

  因此,哈特提出,“股权结构的设计应该交由公司创始人去决定。”不同的股权结构设计有其自身的利弊。比如,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追求的是成本和收益的对称性。

  但是,当今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选择了双重股权结构,像阿里巴巴、谷歌、脸谱等等。因为公司的创始人不只在乎金钱的回报,更重要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自己的远见(vision)。这种双股权结构是理应被允许的,但是必须辅以一些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的配合。

    更多详见访谈实录。

《金融街会客厅》首席说262期哈特:国企改革忌“一刀切” 反对特朗普松绑金融监管 

关键词阅读:同股不同权 日落条款 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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