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国企改革忌"一刀切" 反对特朗普松绑金融监管

摘要
中国许多效率增长带来的收益是通过私有部门实现的,而目前来看,私有化这一进程有所减缓,未来中国仍应将此进程提上来。此外,中国的国企改革需区分对待,切忌“一刀切”。

  【本期导读】5月12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莅临中国人民大学,出席第四届思想中国论坛并与参会嘉宾畅谈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国企改革。这是哈特1994年之后首次到访北京,《金融界会客厅》有幸在本次论坛上见到了哈特教授。

  第四届思想中国论坛由当代经济学基金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联合主办,主题为“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国企改革”。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夏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长江商学院经济学教授许成钢,原天津财经大学校长、现南开大学教授李维安,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石化集团董事长傅成玉等嘉宾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聂辉华教授主持了论坛。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周年,也是我国第三轮国企改革浪潮开启的关键之年,在当前讨论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理论似乎正逢其时。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理论尚未真正建立。中国国企改革、企业改革所需的指导理论也尚不明晰。那么什么是最贴近改革的指导理论?我国每轮国企改革的痛点究竟是什么?目前中国新旧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新经济企业核心关注点应当是什么?初创企业如何才能发展成像阿里巴巴、谷歌这样的好公司?股权设计制度是否重要?“同股不同权”如何理解?特朗普意欲放松监管是否合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奥利弗·哈特先生作为企业契约理论界的经济泰斗,其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企业最终的剩余控制权(incomplete contract and control)无疑为当今的国企改革、企业融资、企业合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让我们聆听诺奖得主的理论精髓,聆听这位泰斗级人物如何看待中国新经济的崛起、“国企改革”的根本困境以及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等问题。

  【本期嘉宾】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1974年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是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英国科学院院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2016年10月10日,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方面的成就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第一节 奥利弗·哈特:初创公司保持剩余控制权极为重要

  哈特在该论坛上介绍了他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他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 剩余控制权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稀有性。当契约没有规定某一行为时,这个行为的剩余控制权往往掌握在资产控制人手中。因此,在两个企业合并时,谁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越多,谁就越具有主导地位。

  事实上,目前企业合并的案例越来越多。双方都需要签署合同来事先约定彼此的权利,那么如何分配控制权就至关重要。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减少,相应的权利就会减少,公司的激励就会相应减少。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公司独立性的减少,创造力的减少。

  而真正好的公司,像Google,Facebook,阿里巴巴,苹果都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创造力、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照进现实的一点。

  这些我们现在认为的好公司,其实一开始也只是通常意义的初创公司。因此,在公司初创期,明确企业融资中的剩余控制权很重要,因为这决定着未来企业的发展是长期的还是短视的。比如,完全契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些初创公司,风险投资者(VC)和创业者会建立金融契约关系。但金融契约往往是极度不完全的。因此,在创业过程中,如果能够使创业者获得更多控制权,那么企业极有可能走的更为长远、更有前瞻性;但如果给风险投资者更多控制权,公司可能会存在过于关注投资回报等短视现象。这是需要许多初创公司警惕的。

  那么到底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哈特教授认为,债务合同是根据情况进行控制的简单方式,可以通过债务合同对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区分;另外,分散股票的投票权的问题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第二节 奥利弗·哈特: 国企改革切忌一刀切”  实质问题在于控制权

  哈特认为,部分国企总是在部分行业享受着政府的丰厚津贴、特殊支持从而滋生了 “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挤出了不少更有竞争力的私有企业,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体系、良性的循环。但是,不能仅凭这些负面影响就否认国企的存在价值、不能武断地提出政府的无用性。

  拿监狱来说,如果完全私有化,很可能会对犯人的福利造成侵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强调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就是中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国企应该区分对待,即国企需要区分成“政策性功能”的国企和“经济性功能”的国企。哈特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强调“政策性功能”的国企应将其限定在某些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强调“经济性功能”的国企则要对其进行财务硬约束的改革。这样看来,国企的区分改革至关重要,比如政府在电力、公共设施、监狱等领域的作用是需要被突出的。

  此外,哈特的理论的精髓就在于,它为中国国企改革面临的困境找到了答案,即国企改革的实质问题就是控制权的问题。大量国企改革不能获得成功的核心原因就在于:妄图在不改变所有权的背景下,试图设计出好的激励机制。因此,没有解决产权问题的情况下,试图模仿私有制是模仿不出来的。但是,哈特本人对中国经济的增长是颇为称赞的。

  他认为,中国许多效率增长带来的收益是通过私有部门实现的,而目前来看,私有化这一进程有所减缓,未来中国仍应将这一进程提上来。

  第三节 奥利弗·哈特:PPP动机不应是融资 而应以效率为重

  哈特说道,“PPP在英美都是广泛的一种形式,但PPP也是有利有弊的”。

  哈特认为,许多中国PPP合作方式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政府的融资压力、降低政府财政预算与项目投资的,但这种初衷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政府本身就有极强的融资能力,可以发债券,可以印钞,拥有许多私有部门所不具有的“特权”。

  “如果引入私企只是出于融资的话,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出发点;这种做法也只会沦为执政政府美化政绩、递延财政支出、推脱给下届政府的手段。”哈特说道,“因此,PPP应以提升效率为初衷”。

  第四节 奥利弗·哈特:双重股权结构应由公司选择 但须辅以日落条款

  关于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哈特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同股不同权是应该被提倡的。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应该取决于公司意愿。而投资者是否认可“同股不同权”的机制则主要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市场上好的公司有许多,如果不认可某家公司“同步不同权”的股权结构,那么投资者完全可以去市场上重新挑选别家公司进行投资。

  如果A股市场也要引进这种股权结构,那么实现“同股不同权”这一机制的关键就在于让投资者在初期就了解这一机制,而不是在投资后期才意识到他们购买的股票只有股权却没有投票权。

  因此,哈特提出,“股权结构的设计应该交由公司创始人去决定。”不同的股权结构设计有其自身的利弊。比如,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追求的是成本和收益的对称性。

  但是,当今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选择了双重股权结构,像阿里巴巴、谷歌、脸谱等等。因为公司的创始人不只在乎金钱的回报,更重要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自己的远见(vision)。这种双股权结构是理应被允许的,但是必须辅以一些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的配合。

  第五节 奥利弗·哈特:金融危机需谨防  反对特朗普松绑金融监管

  哈特认为,从2008年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程度来看,美国受影响程度要远大于中国。虽然各国都在学习如何防范危机的发生,但如果就此推断各国已经知道如何防控危机的发生显然是不妥当的。

  “各国在尝试各种各样的改革来预防危机,从这方面来讲,确实对经济是有益的。但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发生是不能被阻止的。”哈特这样说道,“bad things can happen in market economy”。

  因此,哈特也提醒各国需要在危机来临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即金融监管不能放松。而特朗普上台后一直有意再次放松金融监管,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实际上并不可取,哈特认为,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目前仍未被研究清楚。“直到现在为止,经济学界似乎仍未弄明白30年代美国经济大衰退发生的原因、传导的机制等等。而理解、研究那次大衰退也一直被奉为是经济学的“圣杯(holy grail)”。因此,倘若监管不到位,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危机发生的时候很可能会泥沙俱下、一损俱损。

  哈特提到,“中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上,足够的金融监管能够减少经济中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阅读:国企改革 特朗普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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