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施亮:从CDR新规到港交所IPO新规 改革为何频现?

摘要
前一段时期,《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正式出炉,为之前无法满足A股上市条件的企业打开了空间,这对于采取VIE结构、同股不同权等形式的企业,无疑带来了福音。

  前一段时期,《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正式出炉,为之前无法满足A股上市条件的企业打开了空间,这对于采取VIE结构、同股不同权等形式的企业,无疑带来了福音。

  然而,在CDR新规落地不久后,港交所IPO新规也随后颁布。据悉,今年430日港交所将会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权的新经济公司,这也是港交所IPO新规下的最大亮点。

  CDR新规到港交所IPO新规的出炉,两地证券市场在短时间内先后出台了重要性的改革制度,确实非常罕见。不过,对于两地市场的重大改革,其实已有一段不短的讨论时间,而在新规正式落地之前,市场难免也发生了不少的争议与分歧。然而,随着重大新规的先后出炉,实际上也意味着两地证券市场也将开启新的发展征程。

  多年来,无论是A股市场还是港股市场,长期采取同股同权的一元制模式。在实际情况下,一元制模式有其有益之处,起码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而一股一票、同股同利的投票形式却一直沿用至今。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同股同权的一元制模式,同样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实际情况下,同股同权模式可能容易遭到扭曲,而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绝对的持股数量达到干预股东大会的目的。除此以外,在同股同权模式下,却阻挡了一批长期采取同股不同权形式的企业上市,而因制度缺乏包容性,两地证券市场也因此错过了不少巨头企业的回归。

  如今,从CDR新规到港交所IPO新规的先后出炉,实际上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两地市场的包容性在不断增强,而在市场包容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不仅仅利于巨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回归,而且还能够利于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与吸引力,降低优质企业流失的风险。

  实际上,对于两地市场的新规内容,并非完全地开放,而是对回归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以及准入条件。

  例如,对于国内CDR新规而言,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至于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应该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这样的条件约束下,实际上真正符合回归A股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也为数不多。

  但是,对于CDR新规而言,还是存在一定的灵活变动空间。例如,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而言,若达不到前述的条件,但其营收快速增长,且拥有自主研发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则仍有机会获得回归上市的资格。

  至于港交所IPO新规方面,对于同股不同权的企业,最低预期市值达到400亿港元。然而,对于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的企业,则要求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独角兽企业、同股不同权的企业都可以满足回归A股、港股上市的要求。对于两地市场的条件设置,还是从一定程度上阻挡了不少不达标的企业回归上市,间接起到优胜劣汰、提升企业质量的作用。

  从原本不欢迎、不包容的态度,逐渐转变为开放包容的态度,这是两地市场政策态度转变的真实写照。对于采取同股不同权的企业而言,在两地市场开放性、包容性不断提升的当下,确实带来了不少的福音。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随着同股不同权模式的开启,他们最关心的还是交易公平性、股东权益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

  其中,对于港交所而言,还是制定出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的比例;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以及重大事宜必须按照“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等。

  几年前,港股市场因把公众利益放到首要位置,而拒绝了阿里的上市。然而,几年之后,港交所IPO新规却为部分巨头企业打开了空间,并开创性地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赴港上市。或许,这是市场走向开放包容的一面,但同时也是市场改革与扩容发展的迫切需求。

  对于巨头企业、优质独角兽企业的回归,我们可以欢迎。但是,任何时候,作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的普通投资者,他们的利益可否得到保障才是关键所在。由此可见,即使我们为同股不同权企业终于开通了绿灯,但始终还得要把公众利益放到首要的位置之上,而这类企业得以成功上市,其上市定价与估值是否合理、随后的限售股解禁减持是否有严格要求以及未来的监管是否及时到位等,都是需要对市场负责、对普通投资者负责,这样才能够属于一项真正有益的重大改革。

关键词阅读:CDR 港交所IPO 改革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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