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退市制度要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

摘要
日前,中国证监会决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笔者以为,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很有必要。重要的是,修改后的退市制度能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日前,中国证监会决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笔者以为,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很有必要。重要的是,修改后的退市制度能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此次监管部门欲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个中并不乏亮点。比如拟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并且要求沪深交易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此前,像强制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往往由证监会作出。而明确沪深交易的主体责任,既凸显出沪深交易所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也是证监会“放权”的一种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体现出市场监管的一种进步。

  《退市意见》是证监会于2014年10月份推出的。应该说,《退市意见》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如创业板的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均被强制退市等,正是《退市意见》发挥威力的结果。此前,A股市场上亦出现像万福生科、云南绿大地这样因欺诈发行而“成功”跻身于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但由于制度建设上的漏洞,这些公司均在市场上“苟活”了下来。

  不仅如此,现行退市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同样明显。虽然《退市意见》推出后,沪深股市也退市了相关上市公司,但与两市3000多家挂牌公司相比,退市率明显偏低。而且,上市公司退市的方式也呈现了单一化的特征。比如除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外,其他上市公司的退市,往往是由于业绩亏损的原因才导致的。《退市意见》虽然罗列了多种退市的方式,但要想触碰到或者说因为其他原因退市,在市场上一般都很难发生,这也导致了某些退市条款的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或财务状况严重不良,或长期亏损,或属于“僵尸企业”的上市公司,但《退市意见》对这些上市公司却无能为力。像每年年底上市公司出现的保壳现象,客观上是《退市意见》存在缺陷的必然。

  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笔者以为,首先是修改后的《退市意见》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退市意见》所存在的诸多中看不中用的条款,既无法形成威慑力,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不仅操作性不强,还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对这类条款应进行删除处理。

  其次,修改后的《退市意见》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亏损的上市公司或僵尸企业不退市,是因为其拥有保壳的绝招,或甩卖资产,或收到大股东或地方相关部门的补贴,而本质上是利用了退市制度的漏洞。比如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考核指标注重的是净利润,至于是主营业务利润还是扣非后的净利润,一直没有进行细化,这为相关上市公司的保壳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将净利润考核指标修改这扣非后的净利润,那么像长期亏损的公司,就不可能继续混迹于市场中了。

  当然,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还要具有前瞻性。近期,生物科技、云计算等四行业公司以及“BATJ”们在A股上市问题在市场上炒得沸沸扬扬,今后还没有实现盈利的新经济企业在A股挂牌或不再是神话。由于这类公司还处于烧钱阶段,挂牌后多年无法实现盈利也是有可能的。那么,这些公司连续多年亏损,有可能触及目前的退市规定。因此,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还必须考虑到新经济企业的特殊情况。笔者以为,对这方面必须有全盘的考虑。

关键词阅读:退市 市场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