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又有现金贷和网贷平台非法收取“砍头息”

摘要
现金贷及网贷平台的高利贷性及催收借款的暴力性,几乎成了现金贷和网贷平台全部负面之集大成,也几乎成了社会金融的一大公害,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颠覆了正常的社会金融伦理,一直成为监管部门监管和打击的重点。

  据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在监管明令禁止网贷平台及现金贷收取“砍头息”的情况下,砍头息被变换马甲包装成咨询费、快速手续费、加速审核费等其他项目之后,通过扣除这些费用,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不少现金贷及网贷平台只标明日利率,而将逾期罚金、手续费等信息隐藏在折叠的服务协议中,不透明且高成本的借款条件极易让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3月7日《北京商报》)。

  现金贷及网贷平台的高利贷性及催收借款的暴力性,几乎成了现金贷和网贷平台全部负面之集大成,也几乎成了社会金融的一大公害,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颠覆了正常的社会金融伦理,一直成为监管部门监管和打击的重点。所谓“砍头息”,是指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对这一行为,政府有关法规严厉禁止:

  早在1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2011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都严厉禁止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亦分别要求各类借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实际利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严禁借贷机构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那么,网贷平台及现金贷为何对政府有关法令及监管禁令置若罔闻、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呢?最根本问题还是追逐暴利的经营本性俨然。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家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这句话用在当下网贷平台及现金贷身上恰好不过。

  而导致今天网贷平台和现金贷敢如此胆大妄为的深层原因在哪?在笔者看来依然还在于我们的监管制度缺失,对其监管滞后,使其长期游离在灰色地带,这表现在今天对网贷平台及现金贷仍处于整顿状态,没有正式收编,其“游击部队”的野蛮、贪婪习性依然无法改掉;

  且政府机构对网贷平台及现金贷监管重视度不够,或者因为其确实存在普惠金融性质的一面,就对其违法违法行为碍于情面,难以动真格下猛药,使其对政府“雷声大雨点小”的监管方式熟视无睹,或虚与委蛇,使监管利剑无法砍向其违规违法的“七寸”;

  而且至今对其归谁监管仍处于“踢皮球”状态,使网贷平台及现金贷一直成为无人监护的“野孩子”,“流氓经营习气”难以消除。更为严重的是,对网贷平台及现金贷没有构建严厉、高压态势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没有发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没有建立奖励举报机制,没有组建统一高效的监管组织,仍然仅靠单一的政府部门力量,既显得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使监管缺乏灵敏度,无法对所有网贷平台及现金贷平台的违法高利贷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无法形成露头就打的社会高压态势;即便能发现和查处一些问题,也往往是“马后炮”,于事无补,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因而,若想遏制网贷平台及现金贷继续危害社会金融弱势群体的利益,督促其真正发挥普惠金融服务的积极一面,除了及时完善监管机制、对其明确监管主体和归位之外,唯一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金融严打”,广泛发动人民群体,让其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

  建立社会举报奖励机制,收集相关违规违法信息,建立政府各机构信息交流协作平台或工作机制;对发现网贷平台及现金贷涉及高利贷行为或“砍头息”行为,一经查实,毫不留情,决不心慈手软,敢于亮剑,轻则将其重惩到关门倒闭,重则将涉案的网贷平台及现金贷相关人员送交司法机关,以扰乱金融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罪处以重刑,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增强法治的威慑力和震慑力,使网贷平台和现金贷增强法纪敬畏意识,不能违法经营和不敢违法经营,为净化社会金融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阅读:现金贷 网贷平台 砍头息 监管部门 严惩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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