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忆涛:掉包商家收款码 这算盗窃还是诈骗?

摘要
这种事其实也不完全是新鲜事:之前就有人将商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收款码,心大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一个月下来,他通过这一方二维码已默默在家坐收几十万。

  扫码支付就能走遍中国,手机没电近乎身无分文。

  文. 李忆涛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请注意,这是一个真实(而且还热乎着)的故事。

  2018年1月1日,月黑风高之时,成都一家小巷内十余家餐饮摊位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被悄悄更换了。从1月1日凌晨5点开始,小巷内吃早餐的顾客开始频繁往来,扫码付账。大约三个小时后,一名顾客接连在两家店铺扫码付款,发现收款的竟是同一人,“换码掉包”一事才终于暴露。

  这种事其实也不完全是新鲜事:之前就有人将商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收款码,心大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一个月下来,他通过这一方二维码已默默在家坐收几十万。

  商家检查收款码(话说是谁发现两个商家收款人一致的?为你的火眼金睛疯狂打Call~)。

  吃瓜群众已经惊呆: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被掉包收款码的当事人同样惊呆:所以说我的钱到底是被骗了,还是被偷了?

  掉包付款码是盗窃还是诈骗?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盗窃和诈骗在法律上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关键特征是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偷换二维码的案件中,不法分子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作为被害人的商家也并非因错误认识而在主观上自愿向不法分子交付财物,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代桃僵的二维码掉包计。

  盗窃,关键在于“窃取”,也就是不法分子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秘密地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前文案件中的不法分子获取财物,实际上正是采用了秘密手段,使得商家难以发现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已被替换,从而使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其囊中,符合盗窃罪的判断标准。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不难看出,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区别于盗窃的关键在于让受害者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虽然这种“自愿”是基于错误的认识

  盗窃与诈骗,法院怎么说?

  针对2017年3月一起类似的案件,福建省石狮市法院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法院认为,秘密掉换二维码是不法分子获取财物的关键。

  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或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另外,所谓“诈骗”,就要有人“使诈”、有人“受骗”。但这类案件中的不法分子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的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因此,偷换二维码收取货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维码盗窃,法律怎么管?

  目前,成都一案中的警方已经回应,掉包餐摊二维码的行为已涉嫌盗窃,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要根据商家的损失来判定。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的标准,也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年关将至,各路偷盗手段都很猖獗。手机扫码付款的支付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一定要防止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云律通在此提醒商家朋友:切记对自己的二维码严格管理,每天生意开张时自己检查下收款二维码是否正确,生意结束后把二维码妥善保管好。

  作为顾客,也要在扫码收款码前睁大眼睛,向本文中明察秋毫的消费者学习~

关键词阅读:商家收款 盗窃 诈骗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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